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蓟政复决字〔2020〕57号
申请人:曹文革,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住××××××××××,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州河湾镇人民政府,地址:天津市蓟州区州河湾南园香林路9-1。
法定代表人:王洪涛,镇长。
委托代理人:董晓龙,天津市蓟州区州河湾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耿磊,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曹文革对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洲河湾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编号:04《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04号政府信息《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天津市蓟州区州河湾镇(原五百户镇)段庄子村村民。申请人在本村合法拥有房屋及宅基地一处,因被纳入蓟县新城示范小城镇(一期)项目拆旧复垦区拆旧地块,为核实拆迁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0年6月19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如下政府信息:申请人所在村的安置补偿明细清单、申请人所在镇的安置补偿明细清单。申请人于7月10日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即04号《告知书》,告知书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为个人隐私,如公开将损害第三方合法利益,并可能危及社会稳定为由,不予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自己所在镇的安置补偿明细清单,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并且这些信息关系申请人切身利益,并不存在损害第三方利益及危害社会稳定性的可能。被申请人作出的04号《告知书》,实体和程序均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04号《告知书》,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提出复议申请,望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审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具有制作或者获取曹文革申请公开信息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被申请人作为曹文革申请信息所在地的镇政府,根据《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第七条:“示范小城镇所在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具体组织落实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置换主体资格认定、房屋权属认定、分配选房、签订换房协议、城镇管理等工作。”《蓟县新城规划区占地村及于桥水库库区村搬迁村民安置办法》第九条:“各乡镇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蓟县新城规划区占地村及于桥水库库区村搬迁补偿办法》第六条:“各乡镇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等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具有制作或者获取曹文革申请公开信息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曹文革申请的信息不属于主动公开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规定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事项,尤其是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应主动公开的事项。曹文革申请其所在村即蓟州区州河湾镇段庄子村,位于蓟州新城搬迁范围内。根据《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2009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第7条、天津市政府《关于同意杨柳青镇等九个镇开展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试点工作的批复》(津政函[2011]20号)、蓟县新城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制定的《蓟县新城规划区占地村及于桥水库库区村搬迁村民安置办法》和《蓟县新城规划区占地村及于桥水库库区村搬迁补偿办法》等规定,蓟州新城搬迁范围是以农村宅基地换房,农民搬出后的该村土地性质仍然是村集体所有,不是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因此,该村所有居民的安置补偿明细清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主动公开事项。曹文革申请的信息是其所在村即蓟州区州河湾镇段庄子村所有居民的安置补偿明细清单,此清单不仅涉及曹文革,也涉及该村其他所有居民的安置补偿数额、方式等,一旦公开将侵犯他人钱款、房屋等隐私,并且可能危及社会治安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关于不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申请人收到曹文革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的程序办理,在法定时限内依法答复,程序合法。因此,被申请人具有作出《告知书》的职权,《告知书》内容、程序均合法,不应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9日,申请人曹文革向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州河湾镇人民政府(原五百户镇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内容:申请人所在镇的安置补偿明细清单。2020年7月7日,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州河湾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编号:04《告知书》。《告知书》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审查,您申请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一旦公开将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并且可能危及社会稳定,您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曹文革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州河湾镇人民政府(原五百户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04《告知书》和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州河湾镇人民政府提交的答复书、EMS快递邮寄单据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州河湾镇人民政府未提供作出编号:04《告知书》过程中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的证明材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州河湾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编号:04《告知书》;2.责令天津市蓟州区州河湾镇人民政府于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进行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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