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蓟政复决字〔2021〕22号
申请人:侯权月,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住××××××××××,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林业局,地址:天津市蓟州区蓟州西大街37号。
法定代表人:金玉申,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岩,天津市蓟州区林业局科员。
委托代理人:张贤鸣,天津市蓟州区林业局科员。
申请人侯权月对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林业局作出的蓟林罚责通字[2021]第B006号《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蓟林罚责通字[2021]第B006号《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
申请人称:养殖外迁建设鸡棚用地为1983年村集体分发到户的土地、果园,并非林业用地。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1年1月8日,被申请人接群众举报称,穿芳峪镇新水厂村村民侯权月违法使用林地修建鸡棚。经调查,2019年10月,穿芳峪镇新水厂村村民侯权月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穿芳峪镇新水厂村村东大岔峪违法使用林地修建鸡棚。该地块由被申请人委托天津市蓟州林业勘查设计院进行鉴定,结果为申请人毁坏占用地面积共3.2亩,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防护林,而并非申请人所说的不是林业用地的理由。该事实有鉴定报告及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作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过程中,依法进行了立案、勘查、调查询问、拍照、送达先行告知,下达《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责令行为得当。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申请人违法使用林地修建鸡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因目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相关标准尚未出台,无法准确核算被毁占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其自《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下达之日起1年内恢复被毁占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之处。 综上,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其提出异议的理由于法无据,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蓟林罚责通字[2021]第B006号《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
经审理查明:2019年,申请人侯权月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天津市蓟州区穿芳峪镇新水厂村改变林地用途修建养鸡棚。2021年2月4日,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林业局对申请人侯权月作出蓟林罚责通字[2021]第B006号《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责令申请人侯权月自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一年内恢复被毁占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林业局提交的穿芳峪镇新水厂村侯权月违法使用林地案卷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侯权月作出的蓟林罚责通字[2021]第B006号《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蓟林罚责通字[2021]第B006号《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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