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行政复议决定书(蓟政复决字〔2022〕19号)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5-18 16:01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蓟政复决字〔202219

申请人:李海霞××××××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地址:天津市蓟州区迎宾88号。

法定代表人:郑顺红,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艳东,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法制支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丁哲,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法制支队民警。

申请人李海霞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作出的蓟公(文安)不罚决字〔2021〕143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2022年2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蓟公(文安)不罚决字〔2021〕143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执法不公。此事系段添齐恶意堵门在先。段添齐因与申请人存在民事纠纷,于 2021年10月30日,恶意将自己及其朋友李某某车辆停在蓟州区建材大世界底商红旗墙布店门口,堵住申请人店面,导致无法进出货,不能正常营业。申请人到店后,将车辆顺序正常停放,联系段添齐解决纠纷,但段添齐拒不挪车,产生争执,段添齐对申请人进行辱骂,直言堵、拒不挪车。且段添齐在辱骂、闹事过程中用手机录制,申请人为避免不良影响,在阻止段添齐的过程中与其产生撕扯。申请人报警被申请人出警后,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并未对段添齐的行为给任何训诫与制止,反而采取“拉偏架”方式解决问题,单方要求申请人一方妥协,甚至说“你门口是公共场所,人家可以随便停。”如按照上述说法,申请人店门前属于公共场所,可以随意停车,段添齐恶意堵门干扰申请人正常经营的行为为何没有任何处罚。申请人在11月4日将自己车辆挪走后,段添齐等人并未将其恶意停放的两辆车挪走,而是持续堵门将近天时间,其行为仍然未遭到任何训诫与处罚。反而是停车在自己店前的申请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天。被申请人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在同一事件中,对不同主体采取的截然相反的处理、处罚方法,明显执法不公。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在本次事件中,被申请人对段添齐下达了蓟公(文安)不罚决字〔2021〕143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事件中,是段添齐借劳务费纠纷,恶意纠集他人停车堵门,妨碍申请人正常经营,还对申请人进行辱骂。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记载段添齐有辱骂申请人的行为,能够证实是段添齐挑起事端,借故生非,种种恶劣行为,却未受任何处罚被申请人在处理此事件过程中明显存在偏颇,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此次事件中,段添齐公然侮辱申请人且恶意捏造事实、录制辱骂视频,行为恶劣,情节严重。被申请人却错误依据第十九条的规定未对其进行任何处罚,下达了蓟公(文安)不罚决字〔2021〕143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显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此次事件系段添齐借故生非,恶意纠集他人堵门、辱骂申请人导致的,申请人完全是正常维护自身权益。被申请人就此次事件对申请人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公安蓟州分局在本案中对段添齐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公正、准确,李海霞的行政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公安蓟州分局请求蓟州区人民政府维持公安蓟州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110月30日,在天津市蓟州区建材大世界底商处,段添齐侮辱申请人李海霞。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经调查,于20211228作出蓟公(文安)不罚决字〔2021〕143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段添齐不予行政处罚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提交的行政案件卷宗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蓟州分局具有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主体资格及法定职权。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蓟州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的规定,对段添齐作出的蓟公(文安)不罚决字〔2021〕143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蓟公(文安)不罚决字〔2021〕143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十七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