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晓坡,男,××××××××××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
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人民政府,地址: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下营村。
法定代表人:付英,镇长。
委托代理人:朱帅,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剑,天津惠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2022-00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3年1月29日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2022-00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称:2015年政府针对马营公路西延项目进行土地征收,进行前期评估,并对部分土地进行赔偿,这些行为真实存在,但始终未见到正式的征收土地和赔偿通知,被申请人说信息不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存在未尽职寻找的行为。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请求公开的内容有两项,分别为“下营镇西大峪村马营公路西延项目的《征收土地告知书》”及“下营镇西大峪村马营公路西延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被申请人检索查找,并未找到“下营镇西大峪村马营公路西延项目的《征收土地告知书》”及“下营镇西大峪村马营公路西延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明确答复了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表述为:“ 1、下营镇西大峪村马营公路西延项目的《征收土地告知书》;2、下营镇西大峪村马营公路西延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22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2022-00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一、经检索并调查核实,您申请公开‘下营镇西大峪村马营公路西延项目的《征收土地告知书》’的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予告知。二、经检索并调查核实,您申请公开‘下营镇西大峪村马营公路西延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予告知。”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2023年2月20日,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2-001号>的决定》,载明“因上述《2022-001号》答复书中引用法律条文表述有误”,决定撤销2022年12月22日作出的编号:2022-00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王晓坡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人民政府提交的答复材料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编号:2022-00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依据错误。因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已自行撤销编号:2022-00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故上述答复书不具有可撤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2022-00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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