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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蓟政复决字〔2024〕206号)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1-17 11:32

申请人:李根旺××××××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人民政府地址:天津市蓟州区官庄

法定代表人:周凯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继宗,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人民政府工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李贺,天津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8月15日作出的履职申请答复书》(编号:2024-25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11月21日依法已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2024-25《履职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3.请

求蓟州区人民政府监督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若干规定》之规定,在村务公开栏公告××全村的宅基地及其房屋情况公告,公示期三十天,依规征询疑异议

申请人称:官庄镇人民政府对于申请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之生效判决作出的履职申请答复与被诉行政答复书类似未作出实体答复。编号2024-25履职申请答复书所答复内容与××××××案庭审笔录所记载内容完全相悖为作假行为。官庄镇人民政府不能够证明其编号2024-25履职申请答复书所述的蓟州区官司庄镇××村委会已经于2017年进行了公开公示。由申请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的判决结果完全可以推定出××的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未依规公告、公示、征询疑异议就进行了登记工作系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故官庄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24-25号履职申请答复书所述履职行为非法无效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0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职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责令天津市××××××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公开××全村的宅基地及其房屋情况公告,公示期三十天。经被申请人与××××××村委会、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核实,申请人申请的上述内容,天津市××××××村委会已经于2017年进行了公开公示,相关材料保存于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履职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蓟州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822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责令××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依法公开“‘××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之审核”。2023年10月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履职申请答复书》。李根旺不服,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2日撤销了上述答复书,李根旺不同意撤诉。2024年5月11日,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履职申请答复书》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李根旺的履职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李根旺不服,提起上诉。2024年8月6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4年8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履职申请答复书》(编号:2024-25),主要内容为:“镇政府经与天津市××××××村委会、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核实,您申请的上述内容,天津市××××××村委会已经于2017年进行了公开公示,相关材料保存于天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您可以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申请公开上述信息,镇政府可以提供协助。”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被申请人作为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具有监督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依法履职了相应监督职责,作出的《履职申请答复书》(编号:2024-25)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履职申请答复书》(编号:2024-25),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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