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蓟政复决字〔2024〕209号
申请人:刘××,××,××××××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人民政府,地址:天津市蓟州区102国道邦均段瓦岔庄西侧。
法定代表人:胡小川,镇长。
委托代理人:侯海斌,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会东,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办公室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作出的《××××××××老宅院不动产证书未予发放的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对申请人作出的履职答复书《××××××××××××××老宅院不动产证书未予发放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答复,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发还申请人的《不动产权证》。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9月4日邮寄给被申请人履职申请书前,2024年1月至7月之间多次到被申请人工作窗口,请求发还申请人的不动产权证,均遭拒绝。被申请人推诿让申请人找××××村民××和××××村委会,被申请人说××与申请人有纠纷,××××村委会经过两委会开会讨论不给申请人发不动产权证。申请人认为××××村委会无权决定申请人的不动产权证发放。被申请人在其答复书中以“……××××村民委会和村民××反映该证确权的面积及权利人存在纠纷……”为由拒发不动产权证的行为系逾越职权,没有法律依据。即便申请人与××××村民××存在遗产纠纷,也属民事纠纷,被申请人无权扣押、处置申请人的不动产权证。另,2019年9月19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网上已经将天津市蓟州区××××××土地与房屋登记进行公告,长达数年,××××村委会和村民××均未提出异议,诉权已经消灭。
被申请人称:××村镇建设办公室工作人员到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制证中心查阅该编号档案,发现档案与现实不符。该卷宗内刘××委托××××××进行指界,委托书时间为2018年8月11日,经查××××××已于2017年8月17日去世,存在问题。××××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反映该证确权的面积及权利人存在纠纷,××出示了相关佐证材料。综上,依据《蓟州区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及相关政策,××政府已经将编号:津(2021)蓟州区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书退还给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由该局对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处置。××人民政府出具的履职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蓟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机关作出的履职申请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职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对申请人老宅院的不动产权证书未予发放一事予以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申请人。2024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老宅院不动产证书未予发放的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撤销了上述答复。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调查及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4〕148号)第三条“工作职责”规定,“……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调查及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具体协调,负责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本案中,申请人提交履职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老宅院的不动产权证书未予发放一事予以调查、处理,被申请人不具有对申请人的不动产权证书未予发放事宜进行调查、处置的职权,被申请人作出的《××××××老宅院不动产证书未予发放的答复》属超越职权。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自行撤销了上述答复,经本机关依法释明,申请人仍坚持复议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老宅院不动产证书未予发放的答复》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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