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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蓟政复决字〔2024〕214号)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1-17 11:39

  蓟政复决字〔2024214

申请人:胡幼西××××××××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通讯地址:××××××××××××

委托代理人:陈娜,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地址:天津市蓟州区迎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郑向宏,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素洁,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剑,天津惠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4-118)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4-118);2.责令被申请人就该申请事项限期重新作出书面答复文件,对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全部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4-118以申请内容属于涉密信息及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为由,拒绝公开相关申请事项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不涉及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开发商公司进行相关建设活动、开展合法经营的前置手续,不涉及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进一步解释,对于商业秘密的认定范围只应限定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能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对其随意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该项目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不予公开案涉政府信息系违法,应予确认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不涉及侵犯个人隐私等权益,因此应当予以公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申265号行政裁定裁判主旨,对于是否属于内部管理信息和过程性信息的判断,不能仅以该信息系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安排,仅在内部流转,不向外部送达就认定为内部管理信息或过程性信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过程性信息一般是指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内部或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研究、讨论、请示、汇报等信息,此类信息一律公开或过早公开,可能会妨害决策过程的完整性,妨害行政事务的有效处理。但过程性信息不应是绝对的例外,当决策、决定完成后,此前处于调查、讨论、处理中的信息即不再是过程性信息,如果公开的需要大于不公开的需要,就应当公开。且认定政府信息是否属于过程性信息的标准是信息形成的时间节点,而非当事人申请信息公开的时间节点。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各项内容逐一进行审查办理。2024年11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编号:2024-118)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11月7日签收。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500或1/1000地形图”中包含未公布的高程数据及高压电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之规定,属于涉密信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无违法之处。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有关计划批准文件、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为被申请人履行机关内部工作流程中相关负责领导签字批示的过程性信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述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无违法之处。综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4-118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所需信息表述不明确,2024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2024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为:申请人系××××项目的业主,项目位于××××××××××××,为查验自身信息,特申请公开涉及上述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图纸目录及各层平面图)附件、前置文件(包括不限于: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有关计划批准文件、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意见;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附图;4、1/500或1/1000地形图两份;5.加盖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出图章的1/500或1/1000总平面设计图两份;6.分层面积表;7.建筑工程预算书及相关单位部门审核意见;8.日照分析文件一份;9.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改扩建项目的原产权证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投资计划批文或投资计划备案证复印件、统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四邻协议、空间图层(shape格式、电子版)、建筑单体(shaped格式、电子版)2024年11月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需信息的前8项内容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4-118、对申请人所需信息的第9项内容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4-119),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4-118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4-118)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4-118)。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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