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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蓟政复不受〔2025〕2号)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1-23 16:06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蓟政复不2025〕2

   申请人:×××××××××××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天津市蓟州区兴华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王彦军,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6日作出的津蓟市监信息公开(2025)1号《告知书》,于2025年1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编号:津蓟市监信息公开(2025)1号),并责令重作。

在对行政复议申请审查期间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关于撤销《告知书》通知书,撤销了其在2025年1月6日作出的津蓟市监信息公开(2025)1号《告知书》,并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经申请人依法释明,申请人仍坚持复议请求。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已撤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三十条第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1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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