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蓟政复不受〔2025〕2号
申请人:刘××,×,××××××××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天津市蓟州区兴华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王彦军,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6日作出的津蓟市监信息公开(2025)1号《告知书》,于2025年1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编号:津蓟市监信息公开(2025)1号),并责令重作。
在对行政复议申请审查期间,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关于撤销《告知书》通知书,撤销了其在2025年1月6日作出的津蓟市监信息公开(2025)1号《告知书》,并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经向申请人依法释明,申请人仍坚持复议请求。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已撤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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