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蓟政复决字〔2025〕8号
申请人:周连池,××,××××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府前街2号。
法定代表人:金福鹏,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碧洲,天津市蓟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村镇科科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编号:2024-014)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蓟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于2024年12月10日作出的编号:2024-014《告知书》违法并责令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通过现场提交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据天津市蓟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蓟州区财政局《关于下达蓟州区2019-2020年第二批次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示范村创建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蓟农委发〔2020〕31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等规定,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高度重视。经检索,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0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告知书》(编号:2024-014),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综上,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编号:2024-014)。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为:蓟州区××××人居环境整治示范村创建工程和蓟州区××××人居环境整治示范村创建工程——增项,1.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图、剖面图、详图等,2.反映计量:工程量清单或项目明细,3.竣工验收资料(四方盖章)、隐蔽工程验收资料等。2024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编号:2024-014),告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检索,您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经检索,没有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案涉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编号:2024-014)。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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