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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蓟政复不受〔2025〕8号)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2-19 13:52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蓟政复不2025〕8号

申请人:××××××××××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中心地址: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路7号。

负责人:王玉红,主任

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2月7日收到申请人寄送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对申请人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不予查询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职申请人的《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所申请事项。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是行政复议受理的法定条件之一。就被申请人资格确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

本案中,编号:××《不动产登记资料不予查询告知书》的落款公章显示作出机关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人不服该行政行为,应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故申请人以天津市蓟州区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中心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属错列被申请人。经依法释明,申请人仍坚持复议请求。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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