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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蓟政复不受〔2025〕9号)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2-19 13:52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蓟政复不2025〕9号

申请人:××××××××××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地址:天津市蓟州区迎宾路18号

负责人:郑向宏,局长。

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2月11日收到申请人寄送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网上发布的《(蓟州区)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编号××》;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发还申请人的编号:×××××××××××××××××××××××××《不动产权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受理的法定条件之一。就复议机关的管辖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本案中,申请人系对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蓟州区)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编号××》不服申请复议。该机关属于天津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故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机关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经依法释明,申请人仍坚持复议请求。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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