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蓟政复不受〔2025〕10号
申请人:刘××,××,××××××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人民政府,地址: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102国道路北。
法定代表人:胡小川,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1日作出的《不予公开决定书》,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1日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公开决定书》;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公开2025年1月18日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所申请事项。
在对行政复议申请审查期间,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4日作出《撤销决定书》,撤销了其在2025年2月11日作出的《不予公开决定书》,并将相关文书向申请人进行了邮寄。经本机关向申请人依法释明,申请人仍坚持复议请求。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已撤销,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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