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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蓟政复不受〔2025〕11号)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3-07 17:12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蓟政复不2025〕11号

申请人:××××××××××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天津市蓟州区人民东大街与东环路交口西南角

负责人:李永望,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23日作出的津公交决字[2010]第×××××××××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2月25日收到。

申请人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请求对申请人酒驾的事实进行重新认定,并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处理决定;3.请求恢复申请人的驾驶资格或减轻相应的处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之一。就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23日作出的津蓟公(交)决字[2010]第×××××××××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但到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已超过60日的法定申请期限,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存在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形,故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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