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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蓟政复决字〔2025〕12号)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3-24 08:34

  蓟政复决字〔202512

申请人:××××××××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现住址:××××××××

    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人民政府地址:天津市蓟州区102国道邦均段瓦岔庄西侧。

  负责人:胡小川,镇长

委托代理人:侯海斌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会东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办公室主任

申请人被申请人20251月7作出的《关于撤销<邦均镇政府关于××××老宅院不动产证书未予发放的答复>的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5121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7日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撤销<邦均镇政府关于××××老宅院不动产证书未予发放的答复>的决定书》;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发还申请人的《不动产权证》。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户籍地拥有一套房屋,该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被申请人无故扣押申请人的《不动产权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发还该不动产权证,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的房屋有纠纷,拒绝发放。被申请人行为是以行政手段插手民事财产纠纷,被申请人无权插手处理申请人与叔叔刘宝民的财产纠纷。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出具的《邦均镇政府关于××××老宅院不动产证书未予发放的答复》存在主体不适格情形,经审批,决定撤销此答复书,程序正当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494,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职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对申请人老宅院的不动产权证书未予发放一事予以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申请人。2024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邦均镇政府关于××××老宅院不动产证书未予发放的答复》2025年1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撤销<邦均镇政府关于××××老宅院不动产证书未予发放的答复>的决定书》撤销了上述答复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撤销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2025年1月7日作出《关于撤销<邦均镇政府关于××××老宅院不动产证书未予发放的答复>的决定书》,属于行政机关的自行纠错行为,上述撤销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5年1月7日作出的《关于撤销<邦均镇政府关于××××老宅院不动产证书未予发放的答复>的决定书》

申请人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月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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