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蓟政复决字〔2025〕12号
申请人:刘××,××,××××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现住址:××××××××。
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人民政府,地址:天津市蓟州区102国道邦均段瓦岔庄西侧。
负责人:胡小川,镇长。
委托代理人:侯海斌,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会东,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办公室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7日作出的《关于撤销<邦均镇政府关于××村××老宅院不动产证书未予发放的答复>的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7日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撤销<邦均镇政府关于××村××老宅院不动产证书未予发放的答复>的决定书》;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发还申请人的《不动产权证》。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户籍地拥有一套房屋,该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被申请人无故扣押申请人的《不动产权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发还该不动产权证,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的房屋有纠纷,拒绝发放。被申请人行为是以行政手段插手民事财产纠纷,被申请人无权插手处理申请人与叔叔刘宝民的财产纠纷。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出具的《邦均镇政府关于××村××老宅院不动产证书未予发放的答复》存在主体不适格情形,经审批,决定撤销此答复书,程序正当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职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对申请人老宅院的不动产权证书未予发放一事予以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申请人。2024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邦均镇政府关于××村××老宅院不动产证书未予发放的答复》。2025年1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撤销<邦均镇政府关于××村××老宅院不动产证书未予发放的答复>的决定书》撤销了上述答复,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撤销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7日作出《关于撤销<邦均镇政府关于××村××老宅院不动产证书未予发放的答复>的决定书》,属于行政机关的自行纠错行为,上述撤销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7日作出的《关于撤销<邦均镇政府关于××村××老宅院不动产证书未予发放的答复>的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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