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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蓟政复决字〔2025〕21号)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3-24 08:36

  蓟政复决字〔202521

申请人:徐宾××××××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地址:天津市蓟州区长城路

    法定代表人:王光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园园天津市蓟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剑,天津惠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编号:2024009)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5年1月23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编号:2024009);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限期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4年1130日通过天津市蓟州区政府网站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依申请公开被申请人根据《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条第款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城市公园名录被申请人2024年129日作出《告知书》(编号:2024009)。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系天津市蓟州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条第规定,履行公开义务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的内容系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即便将上述信息视为被申请人参与共同制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亦应当在征得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及其他十五个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同意的情形下,作出公开决定。因此,《告知书》(编号:2024009)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望及时依法予以纠正。申请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4年1130被申请人收到徐宾依申请公开的申请后,2024年129向徐宾发送告知书申请人要求提供向社会公开的城市公园名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向社会公开的城市公园名录已经在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官网主动公开,据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到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官网自行获取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编号:2024009)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30日,申请人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为依申请公开被申请人根据《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条第款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城市公园名录请邮寄送达。2024年12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编号:2024009)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的信息已经在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官网主动公开,并告知具体查询网址,请其自行获取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予以佐证。

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已在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故作出案涉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符合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编号:2024009)。

申请人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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