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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蓟政复决字〔2025〕22号)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3-24 08:38

  蓟政复决字〔202522

申请人:宋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委托代理人:宋士国(与申请人系爷孙关系)××××××××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穿芳峪镇人民政府地址:天津市蓟州区穿芳峪镇穿芳峪村6区34号

法定代表人:李勃镇长

委托代理人:杨石磊天津市蓟州区穿芳峪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办公室主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5124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4年10月4日提交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依法审批并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0月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其内容是以人口众多无法居住为由,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要求批准新宅基地并在其上新建房屋的申请予以批准、答复。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7日收到该申请表后至今已超过两个月未予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申请人为维护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请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4年10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外祖父宋士国邮寄提交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被申请人进行审查后,发现该申请无村级组织签署意见,表明申请人未按照审批程序,先经村级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再将相关材料报送镇政府,而是直接将不完整的申请表邮寄到镇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该事项未进行到乡镇政府审核批准环节。综上,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履职、不作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宋健系天津市蓟州区××××××村民。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宋士国与申请人系爷孙关系。2024104,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申请表中,“申请户主信息”为宋健身份信息,“申请理由”为人口众多,无法居住,“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中建房类型为异址新建,“村民小组意见”“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均未填写或盖章2024年10月7日,被申请人签收上述挂号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涉及集体土地的相关事宜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事项。现行法律尚未规定可由乡镇政府直接受理村民提出的宅基地申请并对其进行处理,前述乡镇政府行使的审核批准权是基于村民委员会的申请产生。因此,申请人直接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为其审批新宅基地建房,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月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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