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蓟政复终字〔2025〕28号
申请人:蔺尧,××,××××××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址:××××××××××。
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天津市蓟州区兴华大街23号。
负责人:王彦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宏,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杨津庄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刘鹏,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副科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是否立案违法,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1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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