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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蓟政复决字〔2025〕36号)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4-02 17:35

  蓟政复决字〔202536

申请人:刘建乐××××××××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现住址:××××××××

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天津市蓟州区兴华大街23号。

负责人王彦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鹏,天津市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肖然,天津市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科员

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编号:津蓟市监信息公开20253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5210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编号:津蓟市监信息公开〔2025〕3号),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6日通过在线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答复作出《告知书》(编号:津蓟市监信息公开〔2025〕3号),申请人认为,关于答复中第三项,被申请人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公开”被申请人并未说明理由,且《天津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九条规定:“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二)执法人员信息:主要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照片、所在执法机构名称、执法证件号码等有关信息。”被申请人答复内容不当、有法不依,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被申请人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所作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2024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2025年1月1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回复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所作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26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为:“1.你单位所有执法人员姓名、年龄、执法证有效期、执法领域;2.你单位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的出庭率、场数;3.你单位处理关于举报××××××有限公司一案的办案人员姓名、照片、年龄、性别、执法证号、执法类别和岗位、受教育情况;4.你机关本年度组织的闹元宵、跨年、看春晚、赛龙舟的活动次数;5.你单位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2025年1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编号:津蓟市监信息公开〔2025〕1号)。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立案审查期间,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撤销了上述告知书,本机关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书。2025年1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告知书》(编号:津蓟市监信息公开2025〕3号),并通过互联网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再次申请行政复议。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的《告知书》(编号:津蓟市监信息公开2025〕3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编号:津蓟市监信息公开2025〕3号)

申请人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月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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