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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蓟政复驳字〔2025〕30号)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4-10 08:52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蓟政复字〔202530

申请人:杜永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地址:天津市蓟州区府前街4号

负责人田金灵,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海锋,天津市蓟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丽华,天津市蓟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被申请人2024年12月30日作出的《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5126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天津市蓟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2024年12月30日作出的《告知书》,并将2015年6月5日入村信访的调查结果提供给蓟州区党史研究室。

申请人称:申请人爷爷杜万荣在抗日战争期间担任蓟州区某村镇的粮秣委员,在日军扫荡时被抓,经过严酷拷打宁死不屈,为保住抗日物资于1942年农历十月初八壮烈牺牲。该事迹有相关证人及材料佐证,但天津市蓟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不积极履行职责。2015年天津市蓟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了相关人员进行走访调查,形成了调查报告与证明材料,但天津市蓟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拒不承认有关事实。并且天津市蓟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2024年12月30日作出的处理结果告知书中“您要求为爷爷杜万荣对敌斗争的事迹编入县史史册,……请您向区党史办提出”并非是申请人的请求,被申请人属于故意混淆视听。申请人现有2015年6月5日有关人员座谈抗日英雄杜万荣事迹的有关材料,足以证明该事实。申请人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撤销案涉告知书,并将2015年6月5日入村信访的调查结果提供给蓟州区党史研究室。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的《告知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杜永祥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申请范围。二、2024年8月20日,申请人要求将其爷爷杜万荣的对敌斗争事迹编入县史史册,向国家信访部门以信访的方式网上投诉,并转到被申请人处。2024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无相关法定职权。三、被申请人行政单位于2018年12月成立。经查,被申请人档案资料不存在申请人所称“2015年6月5日入村信访调查结果”。综上,申请人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蓟州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20日,国家信访局对申请人以网上投诉形式的信访予以登记。申请人主要诉求为:“请求有关部门对蓟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陷害英雄的行为进行处理,将2015年的调查报告公示出来,将杜万荣同志的光辉事迹编入县史中。2024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要求将您爷爷杜万荣对敌斗争的事迹编入县史史册的信访事项,不属于退役军人事务局职权范围。……请您向蓟州区党史研究室提出。”申请人对上述《告知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案涉《告知书》系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作出的回复,对申请人的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以此提出的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月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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