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蓟政复终字〔2025〕54号
申请人:李艳霞,××,××××××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委托代理人:王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水务局,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文昌街30号。
负责人:杨宝清,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鑫,天津市蓟州区水务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杜淑兰,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3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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