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蓟政复终字〔2025〕58号
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津政达运输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
法定代表人:周春虎,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峥,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天津市蓟州区蓟州西大街39号。
负责人:王学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骏,天津市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科员。
委托代理人:杜淑兰,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正,××,××××××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S112022520240595)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3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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