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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蓟政复终字〔2025〕58号)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4-30 16:43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蓟政复终字〔202558

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津政达运输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

法定代表人:周春虎,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峥,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天津市蓟州区蓟州西大街39号。

负责人王学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骏天津市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科员

委托代理人:杜淑兰,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正,××××××××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S112022520240595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37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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