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蓟政复终字〔2025〕69号
申请人:张克占,××,××××××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迎宾路88号。
负责人:郑顺红,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旭涛,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法制支队二大队民警。
第三人:陈旭,××,××××××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蓟公(文昌)不罚决字〔2025〕314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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