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蓟政复驳字〔2025〕62号
申请人:苏建民,××,××××××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
被申请人:蓟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长城大道6号消防救援支队。
负责人:韩希龙,蓟州区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董培,蓟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7日作出的津(蓟州区消防救援支队)访答〔2025〕1号《答复意见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3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蓟州区消防救援支队2025年2月27日作出的津(蓟州区消防救援支队)访答〔2025〕1号《答复意见书》;2.责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反映的××××××《火灾事故认定书》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4年12月20日,申请人反映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9日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存在送达程序错误等问题。2025年2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津(蓟州区消防救援支队)访答〔2025〕1号《答复意见书》。申请人认为该答复意见存在严重错误。一、被申请人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后应当依法送达并告知复核的权利。由于申请人未收到《火灾事故认定书》,导致复核程序无法进行,且被申请人在整个调查处理过程中违反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规定。二、《火灾事故认定书》方位描述存在问题,火灾事故勘验存在错误。请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4年12月20日,申请人到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信访,总队受理后转办至被申请人。2025年2月2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当面答复,并送达案涉《答复意见书》。答复意见书中已写明:《火灾事故认定书》的签收人是苏建国,符合《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被申请人在内部执法评查中发现《火灾事故认定书》方位描述存在问题,已于2025年2月19日进行了更正,出具了《更正通知书》。故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20日,申请人至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信访,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以及勘验笔录存在诸多错误,要求改正起火原因及所有错误。后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将该信访事项转送至被申请人蓟州区消防救援支队。2025年1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津(蓟州区消防救援支队)信告〔2025〕1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其提出的信访事项。2025年2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津(蓟州区消防救援支队)访答〔2025〕1号《答复意见书》,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进行了答复。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案涉《答复意见书》属于信访答复行为,且对申请人的权益未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以此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