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蓟政复不受〔2025〕18号
申请人:于××,××,××××××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杨津庄镇人民政府,地址:蓟州区杨津庄镇杨津庄村西水务局排灌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葛长平,镇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于2025年5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复议事项:请求蓟州区杨津庄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职,公示××××××××××村委会成员任期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结果。
经审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信息公开》材料,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7日签收。申请人申请事项为申请公开×××××××××村委会成员任期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2025年5月19日,××村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作出书面反馈,2025年5月26日,该村委会又自行撤销了上述书面反馈。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职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7日签收,至申请人本次提出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履职期限尚未届满。申请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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