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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蓟政复决字〔2025〕73号)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6-06 17:39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蓟政复决字〔2025〕73

申请人:刘××××××××××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现住址:××××××××

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人民政府,地址: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

负责人:胡小川,镇长。

委托代理人:侯海斌,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会东,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办公室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5日作出的津(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人民政府)信答〔2025〕02号《行政履职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3月3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津(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人民政府)信答〔2025〕02号《行政履职答复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村民××系叔侄关系,房屋宅基地相邻。被申请人前期认为申请人的指界通知书造假,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并将申请人的不动产权证资料依职权拒发、调查上报,那么理应将××的不动产权证收回,待争议解决后再发还。被申请人在案涉《行政履职答复书》中自认无权处理不动产权的相关问题,可是在2024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邦均镇政府关于国和庄村××老宅院不动产证书未予发放的答复》中自认为有权处理不动产权的相关问题,并去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蓟州分局制证中心(档案室)调查,发现“申请人的档案与现实不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当时查阅申请人的不动产权证资料是侵犯隐私,属滥用职权。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信访部门向被申请人反映村民××伪造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要求被申请人收回××的不动产权证,依职权进行更正。2025年1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津(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人民政府)信告〔2025〕02号《告知书》。2025年3月5日,依据《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履职答复书》并及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津(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人民政府)信答〔2025〕02号《行政履职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20日,申请人通过信访形式反映蓟州区邦均镇国和庄村村民××2016至2024年间,在本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伪造不动产登记资料。申请人要求收回发给××的不动产权证,依职权进行更正。2025年1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津(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人民政府)信告〔2025〕02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提出的信访事项,将在6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2025年3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津(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人民政府)信答〔2025〕02号《行政履职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涉及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等相关问题,被申请人无相关职权,建议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解决。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简称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经审核确有错误的,应当对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不动产权利人;没有错误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对于本案申请人要求收回××的不动产权证、依职权进行更正的申请事项,被申请人没有相应职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月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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