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蓟政复决字〔2025〕81号
申请人:汤志续,××,××××××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现住址:××××××××××××。
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天津市蓟州区兴华大街23号。
负责人:王彦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鹏,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龙,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庄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科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告知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4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结案反馈告知,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生产的一款“麻酱小蛋”,发现标签印有“中华老字号”,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查询,中华老字号名录中并无被举报人及其委托生产商××××××××。被举报人使用中华老字号做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后,被申请人回复称决定责令被举报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对被举报人不予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反不正当竞争举报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所作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2025年3月8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经立案调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责令被举报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被举报人不予行政处罚。2025年4月8日,被申请人将案件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所作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所作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8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生产的“麻酱小蛋”使用中华老字号做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经立案调查,认为被举报人受××××××××委托生产的“麻酱小蛋”,产品外包装上印有“中华老字号玉川居”,但无法提供有权使用该老字号的证明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但被举报人与其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中约定,加工产品所需的包装材料由委托方提供,被举报人符合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2025年4月3日,被申请人决定责令被举报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被举报人不予行政处罚。2025年4月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结案反馈,将上述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处理的职权。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在作出处理结果后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结案反馈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结案反馈告知。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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