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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蓟政复决字〔2025〕90号)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6-06 17:48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蓟政复决字〔2025〕90

申请人:陈广泽,××××××××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罗庄子镇人民政府,地址:天津市蓟州区罗庄子镇。

负责人:孙宝军,镇长。

委托代理人:牛芸峰,天津市蓟州区罗庄子镇人民政府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7日作出的《告知书》(编号:202501)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4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天津市蓟州区罗庄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告知书》(编号:202501),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请被申请人将位于××××××××的十八块土地及附着物流转给××××××××有限公司的补偿费用发放的相关政府信息全部予以公开,并在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张贴公告,向申请人提供所有相关材料复印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7月4日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告知书》(编号:3)。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蓟州区人民政府确认上述《告知书》违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8日作出《告知书》(编号:4),后被蓟州区人民政府撤销并责令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2025年3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编号:202501),被申请人此次公开了××××十四块土地的测量表(另四块土地测量表在前面的告知书中已告知)及部分土地的补偿费发放表(只公布了其中2.118亩土地补偿款发放表),还有该十八块土地中的1.134亩土地补偿费发放表未公开,该十八块土地中的附着物(树木)的补偿款发放表也未公开。申请人认为既然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在被申请人处保存,被申请人就应当依法全部公开,而不是部分公开。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25年3月17日作出了《告知书》(编号:202501),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经调查核实被申请人所保存的2014年××××村委会与××××××××××所签订的农业观光园承包协议及与之相关的土地测量表,共发现1张测量表明确写明为“××××”地块,故被申请人将此土地测量表予以公开。因当时补偿款发放方式为多地块集中发放,土地测量表与土地补偿款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发放明细并非一一对应关系,为保障提供信息的完整性,被申请人特将土地测量表中涉及申请人的其他地块和地上附着物清登情况一并予以公开。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事项为:请求被申请人将位于××××××××的十八块土地及附着物流转给××××××××有限公司的补偿费用发放的相关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并在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栏以张贴的形式公告向申请人提供所有相关材料复印件2024年7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编号:3),申请人不服,曾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撤销了上述告知书,申请人坚持复议请求,本机关确认上述告知书违法2024年11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编号:4),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本机关于2025年1月21日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2025年3月17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案涉《告知书》(编号:202501),主要内容为: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属于被申请人保存的信息,现将土地测量表、××××占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发放表、收据、××××土地流转费领款表等以附件的形式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将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全部公开,再次申请行政复议。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只对申请人申请事项的部分内容进行了答复,被申请人亦承认其提供给申请人的土地测量表与土地补偿款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发放明细并非一一对应。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告知书》及提供的信息未按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处理,属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编号:202501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六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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