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蓟政复终字〔2025〕119号
申请人:周恒,××,××××××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天津市蓟州区兴华大街23号。
负责人:王彦军,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1日作出的津市场监管蓟不立〔2025〕第34012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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