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蓟政复驳字〔2025〕108号
申请人:吉占萍,××,××××××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通讯地址:××××××××××××。
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地址:天津市蓟州区迎宾路26号。
负责人:谢云茹,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志强,天津市蓟州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剑,天津惠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6日作出的《关于对××小区物业选聘数据矛盾疑点的回复函》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5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天津市蓟州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于2025年5月6日作出的《关于对××小区物业选聘数据矛盾疑点的回复函》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发现××社区居委会2023年4月就××小区召开的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作出的《公告》存在数据虚假,与实际情况不符。2025年3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要求对××小区物业选聘数据矛盾疑点进行说明及确认的申请》。2025年5月9日,被申请人将《关于对××小区物业选聘数据矛盾疑点的回复函》送达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出具的《××××关于××小区物业续聘信访事项的调查情况说明》,称申请人反映的公告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属实。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居委会在组织2023年××小区选聘物业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存在弄虚作假、虚假公示等行为,损害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未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依法履职,未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职申请内容逐一书面回复,在选聘公告不真实的情况下,仍未履行相应职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蓟州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不能作为与××小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企业。被申请人的调查程序不合法,被申请人应当直接组织调查,确保真实性和合法性。××居委会在选聘物业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和虚假投票情况。选聘结果公告中的业主户数、专有建筑面积等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居委会的《××小区续聘物业公司表决票统计核查结果明细表》属于虚假信息材料。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依据。2025年3月12日,申请人提交了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对××小区物业选聘数据矛盾疑点进行说明及确认。被申请人作为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管部门,没有申请人提出申请履职事项的法定职权,但本着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原则,还是积极协调街道办调查处理此事,并将相关调查处理结果如实告知了申请人,无任何违法之处。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天津市蓟州区××小区业主。××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3年4月23日就××小区召开的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作出《公告》。申请人曾在“政民零距离”反映相关问题,被申请人通过电话方式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申请人将上述《公告》中部分数据与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的相关数据作对比后,认为存在矛盾点和疑点,于2025年3月1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要求对××小区物业选聘数据矛盾疑点进行说明及确认的申请》。2025年5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小区物业选聘数据矛盾疑点的回复函》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交答复材料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关于要求对××小区物业选聘数据矛盾疑点进行说明及确认的申请》作出的案涉《回复函》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以此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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