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蓟政复决字〔2025〕17号
申请人:刘××,××,××××××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现住址:××××××××××××。
被申请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地址:天津市蓟州区迎宾路18号。
负责人:郑向宏,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家宁,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剑,天津惠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4日作出的《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2025年3月12日中止审理,2025年7月17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4日对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
申请人称:2025年1月8日,申请人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被申请人邮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不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动产权更正通知书》中已写明“因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问题,既然被申请人认为有土地权属争议,那么被申请人应把该争议调查清楚。
被申请人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七款、《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针对案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请求,被申请人不享有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准确。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书》后,对其反映的争议问题进行了调查。申请人反映的争议事项系申请人与案外人××××的宅基地权属争议。故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七款、《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告知书》,答复申请人可按照上述规定向有权机关申请。三、申请人于2025年1月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书》,被申请人调查后于2025年1月14日作出《告知书》,程序合法。四、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没有依据。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书》,申请事项为:“申请刘××与××××位于××××××××农村宅基地权属争议调查,并作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决定书反馈刘××。”2025年1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有权机关进行申请,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告知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予以佐证。
另查,津××××××不动产权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显示权利人为刘××,不动产坐落××××××。津××××××不动产权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显示权利人为××××,不动产坐落××××××××。
本机关认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60号)中明确“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未进行调查核实即作出案涉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进行申请,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4日作出的《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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