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蓟政复决字〔2025〕78号
申请人:刘××,××,××××××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现住址:××××××××××。
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府前街2号。
负责人:金福鹏,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学珍,天津市蓟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鹏,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30日作出的《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4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2025年5月27日中止审理,2025年7月17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天津市蓟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于2025年3月30日作出的《告知书》;2.请求责令天津市蓟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限期受理申请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书》,并向申请人及时反馈受理通知书、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年12月25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中认定申请人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随后申请人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申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却被告知涉及农村宅基地权属争议找农业农村部门解决。2025年3月30日,天津市蓟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照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于2025年1月14日作出的《告知书》抄了一遍,删除了“涉及农村宅基地权属争议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申请人不服,特提出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后认真研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适当。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乡镇政府或区政府提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乡镇政府或区政府可委托被申请人提出处理意见。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12日,申请人以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书》,申请事项为:“申请刘××与××××位于天津市蓟州区××××××××宅基地权属争议调查,并作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决定书反馈刘××。”2025年3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可按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向有权机关进行申请,后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告知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予以佐证。
另查,津××××××不动产权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显示权利人为刘××,不动产坐落××××××。津××××××不动产权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显示权利人为××××,不动产坐落××××××。
本机关认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60号)中明确“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进行申请明显不当,属认定事实不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30日作出的《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调查处理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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