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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蓟政复终字〔2025〕110号)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8-04 08:55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蓟政复终字〔2025〕110

申请人:张义,××××××××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迎宾路88号。

负责人:郑顺红,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旭涛,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法制支队二大队民警。

第三人:张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住××××××××××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9日作出的蓟公(文昌)不罚决字〔2025〕327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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