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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蓟政复决字〔2025〕122号)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9-09 14:22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蓟政复决字〔2025〕122

申请人:于江涛,××××××××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被申请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地址:天津市蓟州区迎宾路18号。

负责人:郑向宏,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清山,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5-035)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6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5-035)中“不予公开”及“信息不存在”的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及罚没矿产处置情况(含违法事实、处罚内容和法律依据)、案件现场勘查记录、照片或视频、村委会陈述申辩材料。

申请人称: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村委会非法采矿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违法事实认定、处罚内容、法律依据等),被申请人以“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为由拒绝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本案中,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直接影响村民集体利益,处罚信息理应公开。被申请人称“罚款金额、责令整改措施等信息不存在”,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无证开采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被申请人提供的官网链接未找到相关处罚信息,且其未说明罚没矿产的具体处置情况(如数量、去向),违反《蓟州区罚没矿产资源工作方案》的公开要求,损害申请人知情权。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侵害申请人监督权。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主体资格和法定权限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定要求。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属于被申请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经检索查找,被申请人确认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内容(罚款金额、责令整改措施等)信息不存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将该情况告知申请人。同时,被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相关处罚信息整理至《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表》中,并提供了准确查询网址。三、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定程序。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5-035)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简要内容为: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2024年9月11日××××××村民委员会非法采矿案);2.罚没矿产资源的处置情况;3.案件调查材料。2025年4月15日,被申请人针对第一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5-035),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决定不予公开,同时告知处罚内容(罚款金额、责令整改措施等)信息不存在,另告知申请人相关处罚信息整理至《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表》中,且提供了查询网址。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2日作出《撤销通知书》,撤销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具有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结合在案证据,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5-035)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已自行撤销了该答复书。经本机关依法释明,申请人仍坚持要求撤销该答复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5-035)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八月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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