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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蓟政复决字〔2025〕123号)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9-09 14:38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蓟政复决字〔2025〕123

申请人:于江涛,××××××××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被申请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地址:天津市蓟州区迎宾路18号。

负责人:郑向宏,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清山,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5-036)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6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5-036);2.依法责令公开申请中提到的以下信息:罚没石料的最终处置结果、《非法采矿数量鉴定报告》、现场勘测记录、石料方量计算方式、天津广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接保管业务的合法依据。

申请人称: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村委会非法采矿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及罚没石料处置情况,但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5-036)中仅公开部分信息,未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且未说明罚没石料是否已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拍卖、资金是否上缴财政。被申请人将罚没石料交由天津广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保管,但未公开选定该公司的合法依据(如招标程序),也未提供罚没矿产资源公开拍卖的交易记录及资金流向证明。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主体资格和法定权限二、针对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均依法同意公开,并将相关内容明确告知了申请人,无违法之处三、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定程序。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5-036)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简要内容为: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2024年9月11日××××村民委员会非法采矿案);2.罚没矿产资源的处置情况;3.案件调查材料。2025年4月15日,被申请人针对第二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5-036),简要内容为:一、涉案石料的数量为1187.4立方米,当前存放地点为××××木材厂,由天津广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保管;二、《蓟州区罚没矿产资源处置工作方案》的具体内容见附件;三、经调查,《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定期限已满后,本机关启动罚没工作,罚没的矿产品移交给天津广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保管,当罚没或没有合法来源矿产资源达到一定方量后,具备平台交易条件时,由天津广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将矿产资源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产生的费用上缴区财政。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2日作出《撤销通知书》,撤销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结合在案证据,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5-036)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已撤销了该答复书。经本机关依法释明,申请人仍坚持要求撤销该答复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5-036)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八月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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