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蓟政复决字〔2025〕124号
申请人:于江涛,××,××××××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被申请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地址:天津市蓟州区迎宾路18号。
负责人:郑向宏,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清山,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5-037)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6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5-037);2.依法责令公开申请中提到的以下信息:现场勘查记录、照片或视频等证据材料、村委会陈述申辩材料、其他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拒绝公开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被申请人无权以“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为由拒绝公开。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直接影响村民生命财产安全,违法主体为村委会,涉及集体资产处置,案涉信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执法案卷信息应当公开。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主体资格和法定权限。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定要求。经审核,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案件调查材料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并告知申请人。三、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定程序。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5-037)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简要内容为: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2024年9月11日××××村民委员会非法采矿案);2.罚没矿产资源的处置情况;3.案件调查材料。2025年4月15日,被申请人针对第三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5-037),简要内容为:“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2日作出《撤销通知书》,撤销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结合在案证据,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5-037),适用依据不合法。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已撤销了该答复书。经本机关依法释明,申请人仍坚持要求撤销该答复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5-037)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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