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蓟政复驳字〔2025〕150号
申请人:梁文兵,××,××××××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通讯地址:××××××××。
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地址:天津市蓟州区迎宾路26号。
负责人:谢云茹,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守勇,天津市蓟州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剑,天津惠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7月1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复议机关判定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并督促被申请人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蓟州区××小区业主,于2025年6月6日向蓟州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邮寄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2025年6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申请人对该回复中涉及物业和业委会内容认可,但对其他问题的答复不认可。请求蓟州区人民政府判定蓟州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行政不作为,并督促蓟州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资格。申请人称:“据本人及众多业主了解并观察,××小区普遍存在业主未经批准向下挖掘、利用地下空间的行为,涉及约200户。”该项属于举报行为,而不是申请人为获得特定权利提出的履职请求。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是按信访事项对信访人关心的问题进行的回复,而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申请人称:“违法建设导致小区整体环境品质严重下降,直接造成非涉违建区域(如洋房)房产价值大幅贬值,侵害了广大守法业主的财产权益。”该项表明其申请事项属于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合法权益无关,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与申请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二、申请人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反映蓟州区××小区存在:1.大规模“非法利用地下空腔”违法建设行为;2.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引入程序合规性问题;3.物业服务企业监管缺失问题。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主要内容为:1.依法调查认定违法建设事实;2.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和危害后果;3.依法制止非法交易;4.执法过程中,如发现在职领导干部违法乱建,依法治理的同时向组织部和纪委检查部门移交违建线索;5.依法调查前期物业引入程序合规性并处理;6.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失职行为并强化监管。2025年6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对××小区业主非法利用地下空腔问题;前期物业引进程序是否合规问题;成立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和装修管理等问题;限制房屋转让问题进行了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该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的法定条件之一。本案中,申请人以履职申请的形式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举报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并非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与申请人并无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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