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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蓟政复决字〔2025〕151号)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9-09 15:19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蓟政复决字〔2025〕151

申请人:赵成武,××××××××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东赵各庄镇人民政府,地址:天津市蓟州区东赵各庄镇。

负责人:孟庆丰,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兴华,天津市蓟州区东赵各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永滨,天津市蓟州区东赵各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7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件退件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6月3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件编号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为东赵各庄镇××××项目,此地块的征收项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征收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申请人在邮件信封上明确标注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并详细填写了收件人、寄件人等信息。邮件2025年6月10日被退回,为防止其他因素影响,申请人再次邮寄并于2025年6月20日再次收到退件,退回原因为拒收。申请人认为,邮件被退回并非因申请人填写信息错误或不符合要求,而是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义务。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拒收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件,未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经查,系门卫工作未尽责,导致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被退回。申请人就本案提起行政复议后,被申请人已经对于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现明确答复申请人:请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将依法予以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3日,申请人以中国邮政EMS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为:申请人是××××××××村民,现申请人的土地位于政府征收范围内,建设项目名称:东赵各庄镇××××项目,现申请此地块的征收项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2025年6月10日,该邮件退回至寄件人,《改退批条》上注明的原因为“拒收”。2025年6月12日,申请人再次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件于2025年6月20日因拒收再次被退回。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地址,邮寄了《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邮寄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对该邮件进行拒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拒收行为违法,属于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八月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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