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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蓟政复决字〔2025〕142号)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10-20 09:31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蓟政复决字〔2025〕142

申请人:高占国,××××××××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天津市蓟州区兴华大街23号。

负责人:王彦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鹏,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韩国朝,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科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5月29日作出的《行政履职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6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9日作出的《行政履职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结合案情依法主动履职。申请人提供了××××××××《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和车牌为××××××××车辆的保修记录,说明对该车辆及同批次车辆进行抽检的必要性。同批次车辆众多,涉及到购买者众多,已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隐患,更符合被申请人主动履职的要求。案涉车辆存在被一、二级经销商改装的可能,属于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系被申请人职责范围。一级经销商××××××和二级经销商××××××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被申请人更应对涉案车辆及同批次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抽检。案涉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已有初步证据,已满足被申请人的受理标准。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针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被申请人所作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2025年4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履职申请书》。经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购买的车辆有质量问题,且该车辆行驶22000公里以上的里程,车辆状态已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产品范围,亦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故被申请人无法进行检验。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9日作出的《行政履职申请答复书》并告知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履职申请书》,申请事项为:请求依法履职对××××××卖给申请人的豪沃TX460大货牵引车头(××××)或同批次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改装车)进行质量检验。2025年5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履职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你提交的履职申请书中提及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故我局无法依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车辆进行检验。”申请人不服上述答复书,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2日作出《关于撤销<行政履职答复书>通知》,撤销了案涉《行政履职申请答复书》。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结合在案证据,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履职申请答复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已自行撤销了案涉答复书。经本机关依法释明,申请人仍坚持要求撤销上述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9日作出的《行政履职申请书》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九月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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