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蓟政复决字〔2025〕196号
 
申请人:刘××,××,××××××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现住址:××××××××。
    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府前街2号。
    负责人:金福鹏,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学珍,天津市蓟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8日作出的《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8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7月28日作出的《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书》,并限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法律适用错误,曲解争议性质。被申请人错误援引复函条款,在《告知书》中引用“国土资厅函〔2007〕60号”认定“登记发证后争议非权属争议”,但该复函明确规定仅适用于登记前的规定。本案属于更正登记引发的权属状态变更争议,应适用土地权属争议程序。被申请人违反生效复议决定,被申请人首次答复因“认定事实不清”被撤销,应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但被申请人二次作出的答复仍机械重复相同错误依据,构成对复议决定的拒不执行。二、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已于2025年3月12日提交《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书》,要求对与××的宅基地权属争议进行调查,被申请人未依法启动调查程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三、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撤销有关不动产权证,被申请人拒绝介入调查。申请人不服,特提出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5日致函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提供关于刘××、××不动产登记信息。2025年7月17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复函经检索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系统3.0,坐落于××××××××××××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截至目前为有效登记数据。《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60号)中明确“土地权属争议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刘××提交的申请事项不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范围内。综上,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书》,申请事项为:“申请刘××与××位于××××××××农村宅基地权属争议调查,并作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决定书反馈刘××。”2025年3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可按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向有权机关进行申请。申请人不服,曾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7月18日,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30日作出的《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调查处理申请重新作出处理。2025年7月28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案涉《告知书》,主要内容为:“因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故您提交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书》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申请人不服,再次申请行政复议。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60号)中明确“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8日作出的案涉《告知书》,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8日作出的《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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