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蓟政复终字〔2025〕154号
 
申请人:党月荣,××,××××××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地址:天津市蓟州区兴华大街24号。
负责人:李继东,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帅,天津市蓟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乐,天津市蓟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
第三人:天津蓟州天一美铭口腔门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
法定代表人:郑德龙。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蓟卫医不罚〔2025〕001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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