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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蓟政复终字〔2025〕154号)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10-20 10:07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蓟政复终字〔2025〕154

申请人:党月荣,××××××××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地址:天津市蓟州区兴华大街24号。

负责人:李继东,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帅,天津市蓟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乐,天津市蓟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

第三人:天津蓟州天一美铭口腔门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

法定代表人:郑德龙。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蓟卫医不罚2025〕001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9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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