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蓟政复决字〔2025〕229号
申请人:刘永,××,××××××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申请人:李建光,××,××××××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申请人:王洪军,××,××××××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申请人:李瑞良,××,××××××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委托代理人:王杰娉,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别山镇人民政府,地址:天津市蓟州区别山镇窦家楼村。
负责人:张丽娟,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天津市蓟州区别山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郭建奇,天津市蓟州区别山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1日作出的别山依复〔2025〕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9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别山依复〔2025〕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依法承包位于天津市××××××集体土地用于苗木种植。现当地以天津市北部区域防灾减灾调度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名义征收××××集体土地,为了解核实征收合法性,申请人于2025年3月25日以EMS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蓟州区征告字[2024]5号征收土地预公告所涉征收项目对应的征收工作流程图、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征收土地勘测调查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登记表)、评估公司选定程序的公示文件、评估公司委托合同”。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7日签收后,于2025年7月11日作出别山依复〔2025〕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其“并非征收土地主体,作为配合征收土地的机关,不掌握相关材料”为由,未公开任何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别山依复〔2025〕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征地拆迁的属地政府,并非征收土地主体,仅配合相关单位做拆迁动员及协调工作,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职过程中制作、获取或保存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亦非公开上述信息的主体,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二、根据被申请人初步判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保存在蓟州区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申请人依法向相关单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蓟州区征告字[2024]5号征收土地预公告所涉征收项目对应的征地工作流程图、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征收土地勘测调查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登记表)、评估公司选定程序的公示文件、评估公司委托合同”。至2025年5月30日,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申请人曾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6月30日作出蓟政复决字〔2025〕1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处理。2025年7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别山依复〔2025〕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本机关非征收土地主体,作为配合征收土地的机关,不掌握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征地主体部门了解获取该信息。”申请人不服,申请本次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7日撤销了案涉答复书。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别山依复〔2025〕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自行撤销了上述答复书,经本机关依法释明,申请人仍坚持复议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别山依复〔2025〕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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