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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蓟州区建筑垃圾临时处置场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容委 发布时间:2019-03-04 08:31

按照区政府要求,蓟州区城市管理委起草了《蓟州区建筑垃圾临时处置场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zqjzlj@126.com

2.形成书面材料签字或盖章传真至:8271838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311日

附件:《蓟州区建筑垃圾临时处置场管理办法(行)》

201934

蓟州区建筑垃圾临时处置场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临时处置场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蓟州区辖区内建筑垃圾临时处置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居民装饰装修房屋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造、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及其它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它废弃物。

建筑垃圾倾倒由区政府统一规划临时处置场所。

建筑垃圾临时处置场地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堆放建筑垃圾的建设场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它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废弃窑坑和矿坑等场地。

第四条蓟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建筑垃圾管理站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临时处置场的指导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处置场,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的废弃窑坑和矿坑及其它场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蓟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建筑垃圾管理站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

第六条建筑垃圾临时处置场要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做到:“周边100%设置围档、物料堆放100%苫盖、出入车辆100%冲洗、现场地面100%硬化、土方湿法作业达到100%、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合格率达到100%。

第七条建筑垃圾临时处置场四至范围实体围墙高度不低于2.5米

第八条临时处置场出入口及内外侧主要干道地面应当硬化处理,出口内侧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第九条临时处置场堆填区应根据规划限高、承载力合理确定厚度、高度、边坡坡度

第十条建筑垃圾必须倾倒到建筑垃圾临时处置场地,禁止在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河道、生活垃圾处置场地以及其它非指定场地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