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起草了《蓟州区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zqcgw07@tj.gov.cn
2.形成书面材料签字或盖章传真至:2914347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8日
附件:《蓟州区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0年6月29日
蓟州区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创造文明、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蓟州区城区范围内临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其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绿化和容貌秩序。
第四条门前三包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区城市管理委为全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委门前三包督查考核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渔阳镇、州河湾镇和文昌街道办等管理单位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委、公安蓟州分局、文化和旅游局、住建委、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渔阳镇人民政府、州河湾镇人民政府、文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与辖区内的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监督检查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执行情况。
新城公司或相关具有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与新城建成片区内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监督检查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执行情况。
设有专门管理机构的车站、广场、景区、商业特色街等地区,由专门管理机构与管理范围内的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检查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执行情况。
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的渔阳镇人民政府、州河湾镇人民政府、文昌街道办事处、新城公司、专门管理机构等以下统称管理单位。
第七条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单位以及未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单位及损害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清洁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并可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责任单位应当按要求与管理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人员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门前三包责任书应当明确门前三包的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第九条门前三包责任地段范围:沿街两侧单位和商户从各自门前墙基到慢车道边石,步行街到中心线,左右到毗邻单位,无毗邻单位的,左右各延伸三米。市场门前三包由开办部门负责,范围是从市场出入口向左右各延伸10米。施工工地(含拆迁工地及工地停工阶段)的门前三包由开发单位负责,范围按施工范围计算。住宅小区门前三包由权属物业公司或权属单位负责,责任范围为出入口左右各延伸10米。属地管理责任单位由文昌街道办、渔阳镇政府、洲河湾镇政府界定。
无责任单位的地段,由区城市管理委、市场监管局、公安蓟州分局、交通局等部门按业务分工做好环境卫生、绿化、市貌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责任单位门前三包工作职责: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区内地面保洁,及时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制止和劝阻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等行为;制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自设废弃物容器并保持其外观美观、整洁、完好。
(二)包绿化管理:负责管护好责任区内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制止和劝阻攀折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三)包容貌秩序:负责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市貌。建筑物立面应保持整洁,店招牌和夜景灯光按要求设置;制止和劝阻乱摆摊设点、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划、乱停车辆及毁坏、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不得擅自设置户外设施,不得倚门设摊、占道经营。
第十一条责任单位应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的义务,保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容貌秩序达到下列标准:
(一)环境卫生:应达到地面无痰迹,无瓜果皮核、烟蒂、纸屑,无垃圾杂物,无污水;保持地面、花坛内外、树木周围整洁;自设的废弃物容器保持外观美观、整洁、完好。
(二)绿化管理:应达到绿化带内的树木、花草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无践踏、损坏的现象。
(三)容貌秩序:应达到建筑物立面整洁、美观。店招牌、夜景灯光以及户外设施按要求设置,无破损、无残缺;无倚门设摊、占道经营、乱摆摊设点、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车辆,无损坏或擅自改动、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等行为。
第十二条区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融媒体中心、文化旅游、教育部门及车站、广场、旅游景点、商业特色街等公共场所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任和意识。
第十三条责任单位发现毁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损坏树木花草的行为应及时告知区城市管理委,由城市管理委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责任单位对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的日常保洁工作,可以委托清洁服务单位代为保洁,代为保洁后的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委托保洁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责任单位应保持门前三包责任书的整洁、完好,并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门前三包管理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门前三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城市管理委门前三包督查考核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管理单位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较好的管理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责任管理落实不力的,应及时督促改进,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对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区城市管理委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州河湾镇、渔阳镇或街道办综合执法大队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月日,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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