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天津市蓟州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
应急预案》的意见通知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为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我区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减少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为广泛听取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意见,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公众可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反馈。征求意见截至5月6日,地址:天津市蓟州区迎宾路51号,邮编:301900;联系电话:82869003;电子邮箱:jzqsthjj@tj.gov.cn。
附件:天津市蓟州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7日
(联系人:莫玉良;联系电话:82869003)
天津市蓟州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防范化解核与辐射安全风险,进一步提升有效应对能力,及时妥善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减少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辖区内发生或者在本区辖区外发生、可能对本区造成环境和公众健康影响的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1.4事故级别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重大核与辐射事故、较大核与辐射事故和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未列入下列情形的事故级别参照生态环境部和天津市相关规定执行。
1.4.1 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1.4.2 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为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1.4.3 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为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1.4.4 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IV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科学决策,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2组织体系
2.1组织机构
区人民政府成立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蓟州分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防办、区气象局、区交通局、中国移动蓟州分公司、中国联通蓟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蓟州分公司。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协调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及时研判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2.2职责分工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对本区和涉及本区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舆论引导。
(2)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和舆情分析、引导工作。
(3)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相关的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年度计划草案拟订等工作。
(4)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生产、储备和调运;组织协调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电力运行保障工作。
(5)公安蓟州分局: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的交通保障,负责对丢失和被盗的放射源进行追缴;负责维护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现场秩序,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保护人员、救灾物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持疏导交通和制定道路管制方案。
(6)区财政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资金的支持保障;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抢险救灾资金和灾民生产、生活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向上级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7)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向市级部门报告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同时启动应急预案;负责配合市级部门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对放射源事故造成的放射性污染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协助市级部门开展较大以上核与辐射事故的响应和监测;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传达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要求;承担市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8)区城市管理委: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城市燃气供热行业应急管理,保障供热、供气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9)区水务局:负责保障城市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正常运行。
(10)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受污染的耕地进行修复。
(11)区商务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蔬菜供应,做好市场调控。
(12)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受到核辐射、核污染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对公众受到的核与辐射污染所致剂量进行检测和调查;负责对应急现场人员进行内、外照射检测;负责灾后卫生防疫,防止重大疫情的传播及蔓延。
(13)区应急局:负责组织指导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情况的汇总、上报,组织协调其基本生活保障。
(14)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市场物价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15)区人防办:负责组织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人防应急响应,按照要求及时发布警报信号;组织相关单位维护、开启和封闭人防工程,提供必要的公用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参加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16)区气象局:负责开展实时气象监控,及时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提供核与辐射扩散的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为核与辐射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技术支持。
(17)区交通局:负责做好道路应急运力保障工作。
(18)移动、联通、电信分公司:负责协调组织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3预警与预防
3.1监测预报
3.1.1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做好空气、水、沉降物、土壤的监测及核与辐射事故的预警工作,对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污染范围进行分析研判。
3.1.2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测、监管。对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引发的、涉及敏感地区的以及衍生、次生的社会事件预测和控制,并及时向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
3.1.3加强与周边市县信息共享,提高核与辐射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2预警信息发布
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并报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发布)。
3.2.3 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适时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蓝色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负责)。
4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或向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宣传等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险隐患,发展趋势,己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4.1.2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接到核与辐射事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对发生的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在接报后30分钟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电话报告,在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对发生的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或特殊情况,须立即报告。
4.1.3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市级有关部门以及周边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及时通报信息,实时共享。
4.2先期处置
4.2.1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迅速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处置情况。
4.2.2 领导小组要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核与辐射事故实施先期处置,掌控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报送现场动态信息。当事故发展态势或次生事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提高响应等级的建议。
4.3分级响应
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为一级响应,重大核与辐射事故为二级响应,较大及跨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为三级响应,一般核与辐射事故为四级响应。
4.3.1一级、二级、三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跨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时,各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的组织、指挥、调度下,协同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4.3.2四级响应
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时,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调查和评估。必要时,请求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4.3.3响应等级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适时上报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提高响应等级,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当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相应提高。
4.4 周边市县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影响本区的响应
周边市县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本区的,按照市有关部门的应急监测、监控,结合事态发展,对事发地区进入本区辖区内的人员、车辆、船只、食品等密切监控,必要时请求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开展监测工作。
4.5 人员防护
4.5.1 按照卫生健康部门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提出的相关技术标准,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应急人员所受的外照射和内照射剂量。
4.5.2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并危及公众安全时,区人民政府要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公众安全防护,必要时采取隐蔽和撤离等措施,确保核与辐射事故对公众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4.6应急终止
4.6.1 一级、二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故危害已得到控制后宣布。
4.6.2三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决定并宣布。
4.6.3 四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宣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5.2调查评估
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结束后,协助国家或市级部门做好调查评估工作。四级应急响应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辐射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
5.3信息发布
5.3.1 区委网信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3.2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
6应急保障
有关单位应建立相应应急队伍,接受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指挥,并按照职责承担应急保障任务。
6.1通信保障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2监测与救援保障
6.2.1监测及救援队伍由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协同市级部门对辖区内核与辐射事故开展环境监测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6.2.2强化核与辐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积极采取措施将核与辐射相关工作人员纳入现有的应急救援体系。
6.2.3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作用,必要时参与、协助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6.3交通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公安蓟州分局及时对周边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4医疗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区卫生健康委要迅速组织医疗人员对伤员(须洗消的先经专业部门进行洗消处理)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情,尽快转送至相关专科医院进行救治。
6.5治安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公安蓟州分局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6.6物资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和职责,组织协调相关领域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满足事故处置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6.7经费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所需经费,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局承担。
本预案是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主要依据。随着相关法律法规日臻完善、部门职责调整变化以及应急管理工作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建议。修订后的预案向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2宣传教育
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指导全社会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媒介广泛宣传核与辐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常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公众对核与辐射事故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核与辐射事故的发生。
7.3应急培训
区人民政府要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为根本,以提高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为目标,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安全防护培训,提升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能够有序开展应对工作。
7.4应急演练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并按有关规定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5监督检查
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核与辐射应急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7.6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蓟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天津市蓟州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蓟州政办发〔2017〕22号)中《天津市蓟州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6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防范化解核与辐射安全风险,进一步提升有效应对能力,及时妥善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减少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辖区内发生或者在本区辖区外发生、可能对本区造成环境和公众健康影响的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1.4事故级别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重大核与辐射事故、较大核与辐射事故和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未列入下列情形的事故级别参照生态环境部和天津市相关规定执行。
1.4.1 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1.4.2 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为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1.4.3 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为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1.4.4 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IV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科学决策,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2组织体系
2.1组织机构
区人民政府成立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蓟州分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防办、区气象局、区交通局、中国移动蓟州分公司、中国联通蓟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蓟州分公司。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协调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及时研判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2.2职责分工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对本区和涉及本区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舆论引导。
(2)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和舆情分析、引导工作。
(3)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相关的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年度计划草案拟订等工作。
(4)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生产、储备和调运;组织协调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电力运行保障工作。
(5)公安蓟州分局: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的交通保障,负责对丢失和被盗的放射源进行追缴;负责维护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现场秩序,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保护人员、救灾物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持疏导交通和制定道路管制方案。
(6)区财政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资金的支持保障;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抢险救灾资金和灾民生产、生活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向上级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7)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向市级部门报告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同时启动应急预案;负责配合市级部门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对放射源事故造成的放射性污染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协助市级部门开展较大以上核与辐射事故的响应和监测;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传达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要求;承担市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8)区城市管理委: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城市燃气供热行业应急管理,保障供热、供气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9)区水务局:负责保障城市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正常运行。
(10)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受污染的耕地进行修复。
(11)区商务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蔬菜供应,做好市场调控。
(12)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受到核辐射、核污染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对公众受到的核与辐射污染所致剂量进行检测和调查;负责对应急现场人员进行内、外照射检测;负责灾后卫生防疫,防止重大疫情的传播及蔓延。
(13)区应急局:负责组织指导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情况的汇总、上报,组织协调其基本生活保障。
(14)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市场物价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15)区人防办:负责组织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人防应急响应,按照要求及时发布警报信号;组织相关单位维护、开启和封闭人防工程,提供必要的公用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参加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16)区气象局:负责开展实时气象监控,及时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提供核与辐射扩散的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为核与辐射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技术支持。
(17)区交通局:负责做好道路应急运力保障工作。
(18)移动、联通、电信分公司:负责协调组织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3预警与预防
3.1监测预报
3.1.1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做好空气、水、沉降物、土壤的监测及核与辐射事故的预警工作,对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污染范围进行分析研判。
3.1.2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测、监管。对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引发的、涉及敏感地区的以及衍生、次生的社会事件预测和控制,并及时向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
3.1.3加强与周边市县信息共享,提高核与辐射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2预警信息发布
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并报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发布)。
3.2.3 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适时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蓝色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负责)。
4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或向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宣传等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险隐患,发展趋势,己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4.1.2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接到核与辐射事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对发生的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在接报后30分钟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电话报告,在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对发生的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或特殊情况,须立即报告。
4.1.3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市级有关部门以及周边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及时通报信息,实时共享。
4.2先期处置
4.2.1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迅速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处置情况。
4.2.2 领导小组要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核与辐射事故实施先期处置,掌控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报送现场动态信息。当事故发展态势或次生事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提高响应等级的建议。
4.3分级响应
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为一级响应,重大核与辐射事故为二级响应,较大及跨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为三级响应,一般核与辐射事故为四级响应。
4.3.1一级、二级、三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跨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时,各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的组织、指挥、调度下,协同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4.3.2四级响应
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时,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调查和评估。必要时,请求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4.3.3响应等级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适时上报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提高响应等级,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当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相应提高。
4.4 周边市县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影响本区的响应
周边市县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本区的,按照市有关部门的应急监测、监控,结合事态发展,对事发地区进入本区辖区内的人员、车辆、船只、食品等密切监控,必要时请求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开展监测工作。
4.5 人员防护
4.5.1 按照卫生健康部门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提出的相关技术标准,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应急人员所受的外照射和内照射剂量。
4.5.2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并危及公众安全时,区人民政府要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公众安全防护,必要时采取隐蔽和撤离等措施,确保核与辐射事故对公众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4.6应急终止
4.6.1 一级、二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故危害已得到控制后宣布。
4.6.2三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决定并宣布。
4.6.3 四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宣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5.2调查评估
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结束后,协助国家或市级部门做好调查评估工作。四级应急响应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辐射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
5.3信息发布
5.3.1 区委网信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3.2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
6应急保障
有关单位应建立相应应急队伍,接受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指挥,并按照职责承担应急保障任务。
6.1通信保障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2监测与救援保障
6.2.1监测及救援队伍由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协同市级部门对辖区内核与辐射事故开展环境监测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6.2.2强化核与辐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积极采取措施将核与辐射相关工作人员纳入现有的应急救援体系。
6.2.3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作用,必要时参与、协助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6.3交通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公安蓟州分局及时对周边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4医疗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区卫生健康委要迅速组织医疗人员对伤员(须洗消的先经专业部门进行洗消处理)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情,尽快转送至相关专科医院进行救治。
6.5治安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公安蓟州分局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6.6物资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和职责,组织协调相关领域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满足事故处置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6.7经费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所需经费,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局承担。
本预案是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主要依据。随着相关法律法规日臻完善、部门职责调整变化以及应急管理工作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建议。修订后的预案向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2宣传教育
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指导全社会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媒介广泛宣传核与辐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常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公众对核与辐射事故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核与辐射事故的发生。
7.3应急培训
区人民政府要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为根本,以提高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为目标,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安全防护培训,提升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能够有序开展应对工作。
7.4应急演练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并按有关规定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5监督检查
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核与辐射应急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7.6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蓟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天津市蓟州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蓟州政办发〔2017〕22号)中《天津市蓟州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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