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庄镇关于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
乱植、乱栽行为的通知
各镇、村级河长:
近日,我办在巡查中发现部分河道滩地、堤身、沟渠、蓄滞洪区围堤存在乱植、乱栽树木现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规定。
为坚决落实天津市河湖长令《关于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决定》要求,请各村及时劝阻并制止在滩地、沟渠、堤坡和戗台范围内进行乱植、乱栽违法行为,确保河道行洪和蓄滞洪区等工程设施安全。对已乱植、乱栽的树木限期7日内清除,如不清除将纳入河湖长制考核。
同时镇、村两级河湖长要按照《河湖长制工作规范》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河湖巡查和管护责任,加强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沿河群众法律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