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关于村级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
为了加强村级事务管理,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村级事务规范化运作,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关于村级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渔阳镇人民政府
2009年8月8日
关于村级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我镇村级财务管理切实实现民主、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会计法》、《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和中央两办下发的《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镇各村财务管理工作,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应按照执行。
第三条,镇农经站依照本细则,对于村级财务管理负责指导、监督、控制、服务,对于村级财务账目实行统一管理,按规定及时提供财务公开资料,按时张榜和上传网络公开。
第四条,为加大村级财务管理力度,镇建立村级财务管理领导小组,镇长任组长,主管副职任副组长,组织、纪检、财政所、民政、农经站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镇的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纠正和处理村级财务管理中出现的一系列相关问题。
二、组织机构
第五条,各行政村要建立由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理财小组组长、报账员组成的村财务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担任。村级财务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严格遵守国家的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
2、服从镇财务管理领导小组领导。
3、实施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做到一切收入和支出须事先进行集体讨论通过,提出可行的意见或方案,事后实行支部书记、村主任、包村工作指导员和全体财务监督员多支笔集体签字。严防个人说了算,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坐收坐支。
4、接受群众监督,虚心听取村民意见,接受批评,改进作风,纠正错误,承担责任。
第六条,民主理财小组的人员组成及职责:
民主理财小组接受村财务领导小组的领导,理财小组组长按财务领导小组的要求及时召开理财会议。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及小组长由村民代表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是:
1、参与收入、开支预算的审核。
2、会计账目的审查。
3、收支单据的审核。
4、不合理开支的否决。
5、财务运行的知情。
6、理财成员多支笔收支单据集体签字。
7、财务问题的解释。
村级财务领导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的组成情况或变动情况要及时报镇农经站存档备案。
三、民主和公开
第七条,民主推选产生村民代表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民主推选产生村民代表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具体做法是:
1、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1条规定,各村都要推选产生村民代表。首先,各村要按街道或自然村或其他方式划定村民小组。其次,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一名小组长,在由组长主持本小组按五至十五户推选出一名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可交叉担任。村民代表可以是党员,也可以是普通群众。
2、建立各村财务监督小组。财务监督小组须由3-5人组成,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
3、村民代表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任期3年,届满改选。
第八条,实行民主理财。实行民主理财是反对腐败现象,纠正不正之风,保护农村干部,促进农村稳定的有效办法。所谓民主理财,就是按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由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大会来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民主理财的内容:(即须由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具体内容)
1、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收取办法及使用方案。
2、本年度村集体收入、支出的计划方案。
3、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分配及使用方案。
4、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人员及补贴标准的方案。
5、村办学校的兴建或维修,乡村道路、街道整修、五保户、困难户照顾,拥军优抚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6、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场、果树、鱼塘、水利设施、商贸门市、企业经营、资源开发、基建和修建工程等项的所有发包方案。
7、村集体资产处理和固定资产投资方案。
8、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民主理财的程序:
1、由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牵头,两人互相进行思想沟通,拿出切实可行的一致意见。
2、由支部书记召集两委会成员开会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和方案。
3、由村支部书记责成村主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在讨论中提出的各种意见和会议结果要有详实记录(记录要求详见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不予通过的事项,不得实施。
第十一条,民主理财的方法与方式:
1、召开村财务领导小组会议的方法。村财务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主要办理的事项是在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授予的权限内,提出当月或下月的财务收、支计划。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方法。村民代表会议由两委会(在开好两委会的基础上)责成村委会主任主持召开,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议定村民大会授权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相关事项,并听取财务领导小组的下个季度财务收支计划方案和前期收支执行情况的汇报。
3、召开村民大会的方法。重大财务事项由党支部责成村委会主持召开。主要议题是表决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重大事项。
具体方式是:
1、张榜、广播。此种方式是在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某种事项并形成整体意见或方案的基础上,将该意见或方案原原本本的利用张榜、广播的形式公告出去,并明确在3天或7天内征求村民意见,同时告知村民提不同意见的表达方式和地点,并指定人员作记录。
2、入户征求意见。由村民代表或村民小组长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某种(个)事项所形成的文字方案和相关资料送交所辖的村民逐户进行征求意见。要求村民签字表决的要让他们亲笔签字或盖章。然后由村民代表或小组长带回交给两委会汇总归纳,将汇总结果公布于众。
3、召开村民大会。召开村民大会要提前一天进行通知,到会人员应是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是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通过的方式是投票表决。
第十二条,民主理财的各种会议讨论决定的所有事项均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相违背,否则应视为无效。部分无效的部分废止,全部无效的全部废止。
第十三条,必须定期召开的民主理财会议有:
1、年度会议。每年年初的1月1日至1月31日,年中的7月1日至7月31日,分别召开一次民主理财的两委成员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制定本村经济发展计划和收支计划,听取半年或一年来的财务收支情况的结算报告。公布上半年和全年财务收支情况。
2、月会议。每月的15日至20日召开一次民主理财会议。首先,讨论下月财务收支计划方案,以文字形式经支部书记、村主任同意并签字后报到镇农经站。其次,对当月发生的财务收支情况,村报账员逐笔逐项公布,由理财小组成员进行审核把关,履行多支笔签字手续。对于经多人签字的单据作为农经站会计进账的原始凭证。不经多人签字的单据不允许进账。各村一次性开支超出30000元的,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报镇长和党委书记批准,方可实施。
3、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决定需定期召开的其它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民主理财会议的记录要求。由村报账员在民主理财记录薄上记录,对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缺席人员、个人意见和表决结果均做详实记录,到会人员在到会签到栏内逐人签字并按手印。此会议记录上报镇农经站核实后,原件村存档备查,复印件附原始单据后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财务公开。村级财务收支情况必须在每月的1日至5日内在村内固定的公开栏上张榜公开。大型收支项目还应根据群众要求,随时向群众公开。没有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不上榜公开的,镇村级财务管理领导小组视情况可以对该村实行资金支出冻结,直到恢复上榜公开为止。
公开内容:(1)各项财务管理制度;(2)财务收支计划;(3)各项收入来源;(4)各项支出去向;(5)资产管理(包括维修、变卖、报废等)和使用情况;(6)各种债权、债务;(7)收益分配情况;(8)水、电费收缴情况;(9)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收取及使用情况;(10)各种优抚和五保户照顾、享受误工补贴人员的标准、金额等各项补助和补贴的发放情况。
公开程度:一是收入应公开到具体来源项目及每个农户或单位;二是开支应公开到每笔具体业务;三是收入或支出发生的年月日及具体经手人员,让群众一看便一目了然。
镇农经站负责填写公开榜或提供相关资料,农经站直接深入到村,与会计一起在村财务公开专栏张榜公布,并进行拍照,照片冲洗后与记账凭证统一归档管理。农经站包村会计每月月底及时上传各村公开榜,保证网上及时公开。
村务公开的网址是:http:www.tjjx.gov.cn/njz/index.asp
四、开支管理
第十六条,村财务开支一般分为生产性开支和非生产性开支两种。
生产性开支,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非生产性开支,要严格控制。
1、杜绝村级招待费开支。村级不允许出现招待费。如打井、办电等确需开支生产性饭费,村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和包村工作指导员共同签字后,包村工作指导员和村主要干部一起,带着村民代表议事复印件,报包片领导、主管农经工作的副职、镇长和党委书记审批后,方能报账入账。
2、村级享受误工补贴人员和标准,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执行。
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的基本工资、效绩工资和报账员、计生专干的基本工资由镇财政所统一发放,村不准再发放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的各项工资和村报账员、计生专干的基本工资,村报账员和计生专干的效绩工资年底按村民代表评定结果一次性由村发放,其它村干部享受的误工补贴不允许上发薪,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每季度按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的基本工资标准预支,年底按村民代表评定结果统一决算,多退少补。村干部工资发放实行每季度发放一次,下一季度10日发放上季度村干部基本工资。
第十七条,严格村级财务开支的管理权限。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负责开支审批,报账员负责现金管理,要做到批钱不管钱,管钱不花钱,以便相互制约和监督。严禁村干部既管钱又花钱的不规范行为。
五、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村级外购物品的原始赁证,必须是经税务机关审定允许使用的凭证,方可作为进账的付款凭证。
第十九条,村集体与农户发生的暂付款业务,村报账员要使用镇农经站核发的现金借领据,杜绝白条、证明条等不规范的付款凭证进账。
第二十条,村集体发生的开支票据,必须要有经手人、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包村工作指导员和财务监督员签字。大型工程开支,工程完工后要使用正式税务发票并附工程竣工结算表(包括合同、民主议事记录、预算表),经乡镇主管领导审核后方能入账,否则不能作为入账凭证。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发生的各项收入要使用镇农经站统一核发的现金收据(包括收取外来户和门市房的水电费、房屋租赁费等)。镇农经站实行统一核发和回收管理。对使用未加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严禁用带有村委会印章的其它票据作为收款票据。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向农户收取的水、电费,在上报收入时,要附有农户交水电费收据,内容包括交款人姓名、用水电数量、标准和金额。
六、报账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村发生的财务收支单据,由村报账员专人负责向镇农经站报账,任何人不得代办。
第二十四条,为了反映每月各村资金运行情况,定为每月15日至25日为村级报账日,经济活动少的村,报账每月不少于一次;经济业务活动较多的村,每月不少于两次。当月发生的经济往来,当月报账,不得拖延。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的各项收入(包括以村集体名义协调周边单位支援资金和接收友好单位赠金)必须按规定入账,并存入镇农经站所管的本村账户内。杜绝收入的资金直接用于开支的坐收坐支行为,村所需的各项开支从支取的备用金中列支。
七、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村集体资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顶现;不准借支和挪用;不准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担保抵押;不准购买借福利单位名义推销的各类物品;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和镇主要领导批准,不准为村拆借资金和贷款;不准赊欠各类账款。
第二十七条,村集体的日常开支要从支取的备用金中列支,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500人以上,业务量较多的村,一次支取备用金不超过3000元;500人以下,业务量较少的村,一次支取备用金不超过2000元。备用金使用完毕,票据履行支部书记、村主任、财务监督员和包村工作指导员签字,必须足额上报镇农经站入账后,方可支领下批备用金。支取资金程序是:村支部书记主持召开由两委成员、村民代表和包村工作指导员参加的理财会议,民主议定后,由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签字,并附民主议事复印件,包村工作指导员签明情况后,由包村工作指导员和村干部一起报农经站站长、包片领导、主管农经工作的副职、镇长和党委书记审批,加盖村委会公章后,方可支取。
第二十八条,村集体年终收益分配或土地征占费考虑给村民分款时,要在留足集体积累的前提下,由村委会将经民主议定的分配方案和书面申请报镇村级财务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并将审批的分配方案和分款明细表张榜公开3天,村民无异议后方可分配。
第二十九条,镇农经站现金会计和村报账员要将当日发生的资金收付业务及时登记在现金日记账上,并盘点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非报账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
八、财产管理
第三十条,村合作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的核算标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都要列为固定资产。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生产资料,应列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第三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财产登记簿。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由会计逐项登记,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折旧。年综合折旧率不得低于8%,以保证固定资产的重置更新。
第三十三条,集体统一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从集体经营收入中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承包使用的固定资产要签订正式文字合同,要有明确的管理规定,并从上交承包费中足额提取折旧费。
第三十四条,集体统一经营的固定资产、农业机械要设有库房,明确专人保管,发现财产损坏、丢失、要及时上报镇农经站。凡人为造成损失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九、报账员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为保证报账员队伍相对稳定,发挥职能作用,村报账员的任免,必须经村两委班子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镇农经站审核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撤换报账员。为保证财会人员正常行使工作权力,村主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报账员工作。
十、会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村报账员对上级下发的各类报表,要按照要求及时填报,数字反映准确无误,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十一、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村集体要建立会计档案。会计账簿、凭证、承包方案、各类合同和契约、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等要及时装册、归档管理,长期保存。设专柜由报账员或会计人员保管,避免丢失和损坏。
十二、财务监督员管理
第三十八条,村财务监督员超过两次不参加民主理财会议的,村委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提出免去其监督员资格。在经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后,在全体村民代表内推选补充。
十三、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镇农经站负责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要做到常规性审计、专题审计和随时审计相结合。具体要求:
一是严格票据审计。对村报账员上报的各项收入、支出在入账前进行审计。审计的内容包括:收支项目、金额、来源或去向等是否清楚,多支笔签字是否真实有效等。
二是坚持常规性审计。常规性审计每季度至少一次。审计内容包括:各项收入、支出,资产管理,财务公开情况,承包合同的履行、兑现情况,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三是开展专项审计。对村级的各种专项工程、“一事一议”筹资收缴及使用,专项款、物的发放等,在工作或工程的每个阶段和完成后都要进行审计,以保证资金、物资的合理使用。
四是根据需要进行随时审计。对镇党委、政府交办的或经批准的群众信访涉及到财务问题要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十条,离任审计。在村级干部任职期满或在任期间内办理调任、转任、辞职、免职等事项前要进行离任专题审计,在未确定审计结论前,村干部要积极配合,搞好财务手续接交,否则,镇村级财务管理领导小组责令其服从审计,并不予办理工资结算等手续。对有问题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十四、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为使村级财务规范运行,提高村级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财务管理素质,对不执行本细则的个别干部和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
1、村支部书记不执行本细则的有关条款造成群众上访的,根据情节轻重,除扣发效绩工资外,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村主任不执行本细则的有关条款造成群众上访的,根据情节轻重,除扣发效绩工资外,情节严重的,是党员的给予组织纪律处分;不是党员的,镇政府建议对其实行罢免表决。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村报账员不执行本细则,也要追究相关责任。视情节轻重,除扣发效绩工资外,是党员的给予组织纪律处分;不是党员的,镇政府有权解聘会计职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各村按制度规定,每月到农经站报账一次,每出现一次不按月报账或坐收坐支行为的,扣除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和村会计每人200元的当月基本工资,由每次发放村干部基本工资中扣除。
5、其他干部不执行本细则,按照上述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于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中与本细则有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镇村级财务管理领导小组。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2009年8月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