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水务局 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蓟州区于桥水库林草湿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
《蓟州区于桥水库林草湿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天津市蓟州区第二届人民政府第48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水务局 天津市蓟州区财政局
2023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蓟州区于桥水库林草湿地补贴资金
管理办法
区水务局 区财政局
第一条 依据2013年天津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市长办公会议精神、《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90号),结合于桥库区实际,为保证政策的延续性,现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于桥水库林草湿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于桥水库水源保护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因于桥水库实行封闭管理,受影响村的补助。
第三条 补贴资金对象和标准:对2013年10月实施于桥水库水源保护工程后在于桥水库周边19.8—22米高程线之间按规划进行植树植草和前置库建设的原土地权属单位即村民委员会,依据区政府确认的土地使用权属面积,按照每年每亩1100元的标准,核算分配额度,发放补贴资金。
第四条 补贴资金分配及使用范围:
(一)村委会的资金分配额度及使用范围:
对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村(含1000人),不高于20万元;对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村,不高于15万元,进行补贴。
资金用于村委会开展村庄道路建设管护、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护、村庄环境卫生整治和日常保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和其他村级公益事业支出。
(二)村民的资金分配:按照村委会确定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发放给符合补贴条件的村民。
第五条 补贴资金发放程序和方式:
发放程序:村民委员会确定本村符合补贴条件的村民后,制定资金分配方案(资金分配方案中村委会的补贴资金,不得占用村民口粮田的补贴资金)。资金分配方案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全体村民大会审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属地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属地镇人民政府上报区水务局备案。
发放方式:
(一)对村委会的补贴。区水务局会同区财政局,依据属地镇政府审核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属地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并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严格实行报账制。
(二)对村民的补贴。区水务局会同区财政局,依据各镇审核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以户为单位,采取“一卡通”的方式,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有关村民,每年发放一次。
第六条 责任分工:
(一)区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筹措工作。
(二)区水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做好资金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属地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下辖村委会做好资金分配方案制定,按要求上报区水务局备案;配合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监督管理村级资金使用;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资金监督检查工作;每年年底,向区水务局报送本年度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各相关村委会负责做好本村资金分配方案制订工作,报属地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资金发放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资金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采用自查和督查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属地镇政府及村委会每半年开展一次自查,确保方案中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督查。区财政局、区水务局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做好资金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各单位反馈。
第八条 问题处理:
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区财政局、水务局及时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改正;对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