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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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蓟州区教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5K002945850/2020-0024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蓟州区教育局
发 文 字 号 :
蓟教育发〔2017〕44号
主    题 :
教育\基础教育;教育\职业教育;卫生健康\医疗服务;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健康\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医疗保障\医保待遇保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蓟州区教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中心学校、直属单位:

    现将《蓟州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教育局

2017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蓟州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

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

  

    为实现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进一步优化教师、校长资源配置,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根据市教委、市财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推进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的意见》(津教委〔2014〕8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中长期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义务教育较高水平均衡发展为目标,创新教师队伍管理的体制、机制,着力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不断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切实缩小校际间师资水平差距,实现城乡均衡发展,维护教育公平公正,为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

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均衡发展。坚持引导骨干教师和校长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引导超编学校教师向相对缺编学校流动,优化教师队伍结构,逐步缩小校际、城乡之间师资水平的差距,确保教师资源配置合理、有序、均衡。

(二)统筹管理。统筹区域内教师资源状况和学校实际需求,统筹使用与专业培养、交流与结构优化,兼顾学校的特色与优势,兼顾个人的工作和生活,保持教师队伍的动态平衡,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公开规范。建立和完善教师、校长交流办法、程序和结果的公开制度,规范操作,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切实防止不规范、不公平交流轮岗现象发生。

(四)以人为本。维护教师、校长的合法权益,加大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妥善解决教师后顾之忧,引导教师、校长积极支持、主动参与交流轮岗工作。

三、交流轮岗范围

(一)交流对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具备履行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6年及以上的,原则上应该交流。各单位要根据教师队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交流轮岗人员,每学年交流比例在符合条件教师总数的10%—5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比例不低于交流教师总数的20%。学校中层干部交流按照教师交流制度进行交流。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正、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10年的,原则上应该交流。因工作需要应该交流的其他人员。

对不在交流轮岗范围的人员,本人申请要求交流的,经所在镇乡中心学校、直属学校同意,也可纳入交流对象范围。

(二)暂不交流对象

处于孕期、哺乳期的教师,或患病并经区级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教师和校长,可暂不纳入交流。

四、交流轮岗方式

(一)联合学区内部交流

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联合学区制度,积极整合学区内部教师资源。根据蓟州区义务教育学校联合学区划分安排,学区内部通过“高效课堂教学研究”的课堂教学讲评、课题研究、教师培训、常规活动和特色活动展示、重点工作专题研讨等方式,开展学区内部教师、校长交流活动,促进全区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推动学区内学校的均衡发展。有计划地安排 “未来教育家 奠基工程”和“265农村骨干教师培养工程”学员、知名校长、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以结师徒帮教对子的形式,在学区内部指导青年教师,建立共同成长团队,促进教师、校长队伍素质的整体提升,确保学区内部义务教育较高水平的均衡发展。

(二)教师交流轮岗

镇乡内部学校间交流轮岗。由超编学校向相对缺编学校流动,使学校的人员编制数和实际需求人数以及骨干教师数量达到基本平衡;由中心地区学校(含交通便利学校)向边远学校和教学点流动。对于镇乡内部缺编学科教师,可采取教师走教的方式交流。镇乡中心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城区直属学校间交流轮岗。初中学校急需学科互补或向小学流动。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各学校负责落实交流轮岗人员。

镇乡与镇乡学校间交流轮岗。由超编镇乡向相对缺编镇乡流动,使镇乡间人员编制数、实际需求人数和学科结构基本平衡。区教育局根据各镇乡学校应交流人数和学科情况下达交流指标,各镇乡中心学校负责落实。

城区直属学校与镇乡学校间交流轮岗。镇乡学校向城区直属学校流动的,以学习培养顶岗交流为主;城区直属学校向镇乡学校流动的,以指导引领顶岗任教为主。区教育局根据城区各直属学校与镇乡学校应交流人数下达交流指标,城区直属学校和镇乡中心学校负责落实。

(三)校长交流轮岗

纳入交流对象范围的校长,原则上进行交流;未纳入交流对象范围的校长,根据学校班子优势互补的需要和个人发展潜力、人岗相宜等综合情况进行交流轮岗。

五、交流轮岗时间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开展教师交流轮岗活动,交流轮岗期限1—3年,采取走教方式交流的教师轮岗时间不少于2年。

六、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

各乡镇、直属学校结合实际,依照交流轮岗范围规定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确定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制定教师、校长交流轮岗中长期工作方案和学年 度教师交流轮岗工作计划,上报区教育局备案。

(二)个人申报

凡符合交流轮岗条件的人员都必须申报,并填写《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轮岗申请表》、《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交流轮岗申请表》,并报镇乡中心学校、直属学校备案。

(三)学校推荐

各单位根据个人申报情况和本校教师队伍实际,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交流轮岗人员,同时要做好交流轮岗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稳定有序进行。

(四)组织实施

每学年度的第二学期末由学校推荐,按照符合条件教师的10%—50%的比例上报新一学年度参与交流教师名单,经镇乡中心学校和直属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领导小组批准后,作为下一学年度交流轮岗人选。

(五)工作考核

交流轮岗教师、校长的年度工作考核由接收单位负责。对在该年度表现突出经考核优秀的人员,在年度考核中,应评为优秀等次。该年度未完成工作任务,不履行工作职责,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该年度交流经历不予认定,且三年内不得评优评先,不得晋升职称,不得晋升岗位等级,不得提拔担任学校中层及以上职务。

七、措施保障

(一)成立组织

为推动全区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教育局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局长、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局人事科、教育科、培训科、财务科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乡镇中心学校和直属学校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二)政策支持

申报高级教师职务,参评特级教师和市级及以上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教师,必须具备在农村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评选区级优秀教师,向有交流轮岗工作经历的人员倾斜。选拔学校领导干部,同等条件下具有交流轮岗工作经历的应予优先。对交流轮岗过程中工作出色、表现突出的教师、校长给予相应表彰。教师交流轮岗到新学校新岗位后,保持原学段聘任岗位等级不变。各乡镇和教育局直属学校要安排好交流轮岗人员的工作,解决好食宿等生活保障。

(三)督导评估

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以及教育现代化创建的重要指标,交流工作的管理和实施是优化队伍结构、均衡资源配置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常规性、综合性、导向性的工作。各单位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肃纪律,规范操作,切实维护参与交流教师、校长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稳定;要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维护稳定,确保交流工作有序顺利进行。区教育局将把交流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对各单位的督导考核,并适时发布督导报告,表彰先进单位。

八、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

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将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作为落实国家教育综合改革、提高学校服务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举措。要坚持做好交流轮岗工作的政策宣传,引导、鼓励广大干部教师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出贡献。

(二)平稳推进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结合各自实际,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把握工作重点和进度,循序渐进。保持和发扬学校的办学特色和优势,发挥骨干教师的引领作用,避免“削峰填谷”。坚决防止中心地域或交通便利学校因交流而引发学校超编现象发生。

(三)常态管理

推进教师、校长交流轮岗是一项长期性、战略性工作,区教育局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常规常态化工作,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实施。每年在总结上一年度工作成效及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实施当年度交流轮岗工作。要及时统计本单位骨干教师变化情况,更新完善骨干教师库;要在做好仍在交流轮岗期限内教师、校长管理工作的基础上,遴选确定年度交流人员,确保交流教师达到如下指标:一是当年度交流教师比例、骨干教师交流比例达到《意见》中的比例要求;二是在交流方向上,城区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乡镇内中心学校向边远缺编学校和教学点交流教师比例不低于交流教师总数的50%;三是在交流形式上,“顶岗任教”的交流教师比例达到100%。对于符合交流条件的正、副校长,要按照《意见》要求交流到其他学校任职。

  

附件:1.骨干教师情况统计表

2.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轮岗情况统计表

3.义务教育学校校长轮岗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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