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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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蓟州区2021年家庭农场政策
索   引  号 :
11120225MB1731649A/2022-0000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蓟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主    题 :
农业农村\农业产业发展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一、农户家庭农场项目

一)扶持对象应具备的条件。拥有本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自家承包地为基础,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全职农户或以农业收入为主的兼业农户,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申请纳入家庭农场名录库管理的农户家庭可享受资金补助。

1.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家庭中在农场从事劳动生产的人员不少于2人。有常年雇工的,其数量不超过农场经营者家庭在农场中务农的人员数量(临时性雇工不计)。

2.以种植业为主业。主要从事粮食、蔬菜、花卉、果品等农产品生产,有条件的可以兼顾休闲观光、养殖等。自产农产品销售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

3.生产经营相对稳定。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的期限应在5年以上(含5年),且剩余期限不少于2年,并与土地转出方或发包方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

4.土地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经营者的生产能力和承受自然、市场风险的能力相匹配,规模边际效益较好。

5.经营者(农场主或家庭成员)近三年接受过我市农民教育培训,具备相应的农业生产经营能力。

6.具有必需的设施装备。大田生产应当具有与生产相匹配的排灌设施、机耕路等基础设施;设施生产应具有符合生产规模需要的农机、灌溉等基础设施。

7.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按照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财务收支记录和农事作业记录完整。

(二)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由具备创建条件的家庭农场向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将本乡镇申请创建材料审核无误后,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委。

2项目评审。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形成创建名单,择优确定扶持对象。

3项目验收。农户家庭农场在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后,向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人员对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将验收资料报至区农业农村委备案,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对上报的验收资料进行复验。

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项目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

(一)创建条件。纳入我市农业农村部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正常生产经营1年以上,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农场可以申请创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1.经营者素质较高。农场经营者具有相应的专业生产技能,掌握所从事农业产业较先进的生产、管理理念和技能,熟悉并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农场经营生产参与者近三年参加我市农民教育培训不少于3人次。

2.基础设施完备。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地、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和生产、初加工、储藏、运输等设备。大田作物主要生产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3.生产相对稳定。租期或者承包期在5年(含5年)以上,且剩余年限不少于2年;通过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要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制式承包合同,通过流转方式取得的土地要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

4.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劳动力相适应,原则上大田作物在50-500亩之间(从事小站稻等鼓励发展作物生产的可适当扩大规模);林果类在40-200亩之间;以设施生产为主的在5-50亩之间。种养结合、农旅结合或者综合经营类家庭农场的种植规模参照上述标准。

5.经营管理规范。按照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制定技术规程并据此组织生产,有与生产规模经营状况相适应的生产管理制度。生产过程、销售过程有详细记录,形成记录档案,质量可追溯。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有独立的财会账目,财务收支记录完整,能按照不同法人类型财务会计要求进行记账。农旅结合、综合经营类家庭农场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6.生产产品质量较高。应用先进技术、采用绿色标准化生产,严格投入品使用,注重品牌培育,所销售产品使用或注册品牌,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7.示范带动能力强。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小农户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

8.经济效益明显。产品销售渠道稳定,基本实现生产与销售订单化。亩产净利润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家庭农场主要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务农人口年人均纯收入30%以上。

9.生态效益较好。有效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水肥一体化、秸秆还田腐熟等节水节肥技术和轮作休耕生产组织方式。农膜实现回收处理,秸秆实现综合利用,畜禽粪便实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10.信用信息良好。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家庭农场及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人民银行征信报告状况为正常类,无涉诉等不良信息记录。

(二)创建申请材料。家庭农场申请创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1.天津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附件1);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土地流转合同、流转清册或承包合同(复印件);

4.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及农场主身份证(复印件);

5.接受过职业农民培训等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复印件);

6.生产设施、基础设施、配套设施、附属设施等证明材料;

7.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8.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9.农场参与或者直接进行的绿色、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10.征信报告(银行版);

11.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创建程序。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按以下程序进行创建:

1.自愿申报。由具备创建条件的家庭农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材料。

2.镇、区推荐。乡镇人民政府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实地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材料排序汇总后,报区农业农村委产业发展科。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区农村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核查,形成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推荐意见、申报材料及申报汇总表(附件2)于每年4月底前报市农业农村委。

3.市级复审。市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对上报的家庭农场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家庭农场在市农业农村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授予称号。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委授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颁发统一标识。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项目扶持政策:

(一)申报条件

按照《天津市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工作方案》(津农委[2019]51号)开展创建并且经过复审当年被认定为市级示范的家庭农场。

(二)扶持标准

按照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资金进行测算。奖励资金重点用于创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强优质特色品牌建设等。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财政补助资金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50%。同时,对于已享受其他家庭农场补助资金的,此次申请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项目的扶持资金,需扣除已享受的补助资金。

(三)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由具备创建条件的家庭农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将本乡镇申请创建材料审核汇总无误后,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委产业发展科。

2项目评审。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农村中心负责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复审,并组织相关专家开展评审论证。

3项目验收。

1)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项目全部建设内容后,向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和项目完成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经初验后向区农业农村委提出验收申请。

2)验收。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农村中心对申请验收文件和验收资料进行书面复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主要内容应包括:审核验收资料、实地勘查项目现场、项目实施情况、专家质疑、填报专家验收意见表等。   

4、项目备案。验收后,区农业农村委将区级项目申报方案、项目申报文本、专家评审材料、验收资料等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四)时间安排

以当年的实施方案为准。

(五)项目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1填写《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扶持项目申报文本》(包括项目概况、可行性、必要性、扶持经营主体数量和主要建设内容及扶持标准、投资概算、效益分析、进度安排等)、《项目支出预算申报表》、《申报项目简要情况汇总表》、项目区位图。

2、项目涉及设施用地或建设用地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项目建设内容不得与申报过的各类项目建设内容重复。

负责部门农业农村委产业发展科,咨询电话:29120838

负责部门农村中心,咨询电话:60357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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