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蓟州区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农业中心、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要求,我们制定了《蓟州区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4月28日
(联系人:陈建利;联系电话:82862080)
蓟州区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蓟州区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农机事故,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最大程度地减少农机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农机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应坚持“以人为本、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的原则。
1.3.1以人为本原则
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着力点、提早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应对、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损害。
1.3.2属地管理原则
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1.3.3预防为主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农机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1.4事故分级
预案所称的农机事故,是指农机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按照《农机事故处理办法》的分级,农机事故分为四级,具体包括:
1.4.1特别重大农机事故(I级)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2重大农机事故(II级)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3较大农机事故(Ш级)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4一般农机事故(IV级)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任务
农机事故发生后,区农业农村委应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依法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1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置
成立区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区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农业农村委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农业农村委分管农机安全工作的副主任和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乡镇分管农机安全工作的负责人组成。
区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农业中心和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相关人员组成。
各乡镇成立乡镇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乡镇负责农机安全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日常管理。
2.2区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区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方面的职责是:
(1)指导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做好农机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工作协调,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委报告农机事故的有关情况;
(4)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5)审核区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
告;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2.3区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方面的日常工作,具体包括:
(1)贯彻落实区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部署要求,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3)指导事故勘查、认定和报告以及信息发布工作;
(4)向区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完成区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专家顾问组职责
区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或聘请应急管理、公安和保险等领域的有关专家,组成事故应急处置专家顾问组。其主要职责:
(1)为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决策建议;
(2)协助或配合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对农机事故处理员给予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4)评估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为监管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或参考意见。
2.5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农机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故级别、涉及范围和应急救援行动的需要,成立农机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其主要职责:
(1)组织、调配辖区内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将应急救援人员分成医疗救护组、现场维护组、事故处理组等,按规定程序和职责分工,开展事故调查,处置农机事故;
(2)协调农机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3)及时报告事故处置及应急救援情况;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5)承办区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等交办的其他工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一般由区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相关领导担任,区负责农机事故处理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作为现场指挥长协助总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6应急协作部门及职责
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需要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和共同实施在发生农机事故后,区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级别,协调有关部门参加应急处置:各部门的应急任务分工依据其职责和《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确定。
3预测预警和事故报告
3.1预测预警
区、乡镇农机执法部门应加强对农机事故隐患的排查,对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同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农机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农机事故发生。
3.2事故报告
区和乡镇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严格执行农机事故应急值班制度,公开事故报告电话,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事故信息,并经核实准确后,按规定进行上报。
3.3报告程序
发生农机事故后,事故发生地乡镇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向乡镇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同时向区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82862080)。区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事故信息进行确认核实后,及时向区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同时向市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4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当事人和事故农机基本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6)事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3.5报告要求
(1)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快报后出现新情况或农机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为保证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快报的连续性和全面性,要及时跟踪续报事故发展情况、抢救进展情况。事故抢救结束后,要将事故的基本原因、应采取的改进措施一并上报,完整地报告农机事故从事发到事终的全部过程。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发生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由农业农村部启动应急响应(I级),并立即报请国务院指导、协调事故的处置工作,派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重大农机事故,由区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II 级),并派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或一般农机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启动应急响应(Ш级或IV级),具体做好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2紧急处置
区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同时协调公安、应急、医疗、保险等部门联合行动,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现场应急处置总指挥要根据农机事故类别、事故的范围、伤亡人员的情况制定抢救方案。抢救方案应包括:预防事故扩大措施、现场救护、维持现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等内容。
4.3处置要求
(1)事故发生初期,现场人员在尽可能保护事故现场的前提下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农机事故应当由2名以上农机事故处理员共同处理。农机事故处理员处理农机事故,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进行农机事故抢救、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拍照、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4响应终止
当农机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财产、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事故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机事故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并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单位或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设施、设备、物资、人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事发地的乡镇负责农机事故处置工作的部门应积极协调保险公司,及时对相关财产损覆和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5.2总结报告
农机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事发地的乡镇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在事故处理完结后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处置工作整个过程进行总结,将总结材料上报区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由区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整理、汇总后,上报区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区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对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6应急保障
6.1责任保障
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并将农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落实到乡镇、村。
6.2经费保障
区、乡镇农机执法部门应将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加强对经费的监管。
6.3队伍保障
区、乡镇农机执法部门应加强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应急队伍实战水平。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处理农机事故时,应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持证上岗、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6.4装备保障
区、乡镇农机执法部门按照《农机事故处理办法》和本预案的有关要求,配备事故勘查设备、通信联络设备等必要装备,并保持良好状态,确保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实施。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
区相关部门、乡镇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农机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的相关知识,全面增强农民群众的安全、预防、避险、互救意识和技能。定期开展农机安全和应急处置培训工作,确保农机安全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农机事故处置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农机安全执法人员具备应对处置农机事故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7.2预案演练
区、乡镇农机执法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活动,通过实践检验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推进我区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的协调、配合以及处置能力的不断提高。
8附则
8.1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农机事故。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农机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修订、部门职能职责调整以及应急过程出现新情况时,要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各乡镇可以参照本预案制订本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且对农机事故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8.3预案解释和实施
本预案由蓟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